基本案情:
曹某与叶某在1996年登记结婚,2001年共同购置一套房屋,2007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双方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处置。离婚后,曹某和叶某都搬出去另行组建家庭,该房屋一直闲置。2010年曹某投资经营失误,欠下李某46万元债务未按期归还,李某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确权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查证,债务人曹某除了本套房屋外,没有别的可以执行的财物。债权人李某强烈要求将该闲置房屋拍卖还债。
分歧意见:
人民法院能否对以上曹某与叶某共同共有房屋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对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以上房屋采取冻结产权、拍卖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案外人叶某的利益只需从拍卖价款中分割返还既可。理由是:民事执行的首要功能就是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实现,即民事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以公权为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救济措施,故快速、经济、适当的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的首要原则。本案中执行房产虽是曹某与叶某共有财产,但该房产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产权共有人并未加以利用,而拍卖执行该房产却能使李某的权利得以快速实现,拍卖后所得价款中叶某享有的比例份额予以返还,叶某的权益只是由实物转化为了货币,其利益并未受到实质性的侵害,故采取直接拍卖执行措施并无不妥。
第二种观点是人民法院不得对以上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理由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只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份额予以执行,不得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或财产份额,这是执行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本案件所涉及的执行房屋系曹某与叶某共同共有,曹某与李某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叶某与李某并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将以上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执行标的,势必侵害叶某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对李某的债权权益保护的同时,不应以损害叶某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故对李某的申请执行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评析意见: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都不同意。笔者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产直接采取拍卖变现的执行强制措施,应当参照合伙财产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即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该房产采取冻结产权、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由房屋共有人对该房产进行有效份额分割,将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后,再对该份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财产共有分为两种形式,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当事人往往有着较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家庭等。对于该共同共有财产,当事人之间是没有份额分配的,往往是共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份共有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没有这么密切,往往是基于投资等关系而形成的。当事人对于共有财产有着的明确的份额分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是依照该份额比例来进行的。一般而言,共同共有财产与共有人关系更为密切。本案中,曹某与叶某基于婚姻关系而共同共有了该房屋。当两人离婚后,其共同共有的关系就已经消失,该房屋只是在名义上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就其本质而言,已经转化为按份共有了。只不过是当事人曹某与叶某的份额尚未确定并公示而已。如果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来处置该房屋,虽然能较快的实现债权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但这种将不动产进行实体处分的行为,势必会造成财产价值的降低,给案外第三人叶某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并由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不管是从利益平衡角度还是从降低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都不应当直接采用强制拍卖变现的措施。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来处置,虽则保障了第三人叶某的合法权益,但却导致当事人李某的法定权利无法实现,有损司法的威信。另一方面,从物尽其用来讲,闲置该房也不如交给有需要的人使用。与此相反,当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嵌入一个财产份额分割程序时,就既保障了债权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实现,有较好地保障了案外第三人叶某的权益。
执行建议:
随着社会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共同共有财产也会不断增多。如何更好地执行标的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呢?笔者建议设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程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执行申请人、人民法院或案外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共同共有财产,执行法院都应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其他共同共有人,告知其有权通过召开听证会协议方式或诉讼的方式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法院再执行债务人财产份额以还债。具体的分割形式可以采取协议分割或诉讼分割。
(一)听证协议分割。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财产属共同共有财产时,应先中止对该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之后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或其他共有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由法院执行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以听证协商的形式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之后执行机构可对该分割所获补偿价款或实物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其他共同共有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或听证时不能达成分割协议,则可通过诉讼方式分割该共有财产。
(二)诉讼分割。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先中止执行程序,再告知被执行人或其他共有人以另行起讼的方式对该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不主动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相关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要求以分割共有财产执行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