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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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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婧 谢燕  发布时间:2011-11-07 08:44: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刘某2010年5月到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每月工资表中有一栏显示支付的是保险费,公司将保险费补贴给员工,由其自行购买保险。刘某十分珍惜这份工作,也没有对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异议。2011年8月,刘某因患病住院,花费医疗费100 000元,刘某要求某广告公司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予以报销,遭到拒绝。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刘某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刘某患病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刘某所花费的医疗费应当由单位承担,但仅限于由社保部门核定属于按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最终裁决由广告公司向刘某支付医疗费80 000元。广告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已经将保险费补贴给刘某,刘某自己没有购买保险,这笔医疗费用不应由单位承担。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广告公司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刘某报销了医疗费用76 000元。

  【评析】

  该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在工资表中注明已经向员工按月补贴了保险费用,刘某也未表示异议,但是“签合同、上保险”是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有很多用人单位都怠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认为一是提高了用工成本,二是办理起来手续麻烦。把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职工或者干脆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由此可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用人单位已经将保险费用补贴给劳动者,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但这种做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给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