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告人李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并以房产证做抵押,向受害人杨某借款,并向杨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注明了李某向杨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后因杨某发现李某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同时李某还拖欠了其他人的巨额债务,杨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此案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同时判令李某向杨某退赔。在刑事案件的追赃过程中没有追缴任何财产,故李某未向杨某退赔。判决生效后不久,杨某发现李某有一栋房产,于是李某又以民间借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本案能否受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已作出了刑事判决,在判决中已判决被告人需向受害人杨某退赃,因此,杨某发现了可执行的财产,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不应再作民事立案。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至杨某的财物受损,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杨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只要杨某在刑事案件那边出具未退赔或退赔不到位的证明,仍可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本案不应再作民事案件受理。理由在于:1、被告人李某向受害人杨某出具借款的行为其实并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因此,案件的法律关系也不是民间借贷。2、被告人李某已在刑事案件中认定为诈骗,并追究刑事责任,如再以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那么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他犯罪的金额则应相应减少。3、该案在刑事判决中其实已经作出了判决即在判决书中已判决被告人李某向受害人杨某退赔,虽然本案受害人人数众多,对发现的财产可能要进行分配,但这仅仅是执行的问题。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不应再作民事案件进行一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