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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连带责任的执行及其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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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京  发布时间:2011-11-02 09:01:15 打印 字号: | |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各债务人都负有向权利人清偿全部债权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给付俊课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责任类型。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比较常见,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执行方法均不同于一般债权。但是由于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连带责任的执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其具体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文件之中,这就就给具体执行程序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将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工作的经验,对连带责任的执行程序进行具体阐述,以供业界参考。

  在执行程序中经常出现的连带责任类型主要有:一、约定的连带责任,这一类债权主要存在于在诉讼过程中有多名被告或者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场合,他们之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连带关系,但当事人各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其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保证责任,在主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多出现在借款合同之中,主要由《担保法》和《合伙企业法》调整。三、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一类行为主要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第8条、第9条)、共同危险行为(第10条)、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第11条)、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第43条)等;四、合伙中的连带责任,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合伙合伙企业,其具体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9条、第57条等。

  在执行程序中,连带责任的处理与一般债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根据执行程序的内容与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的执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称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阶段,该阶段是执行程序的主要阶段,其侧重点在于如何有效地执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迅速实现权利人的债权。在这一阶段,根据连带责任性质的不同,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无顺序要求的连带责任执行。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并行的连带责任,即各个债务人均连带的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数名债务人之间并无顺序上的限制。其在法条上通常表述为“A与B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权利人可以要求A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责任”,代表性的法条有《民法通则》第35条、第66条、第67条、《担保法》第18条、《侵权责任法》第43条等。对于这一类连带责任,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的进行选择,既可以对多名债务人同时采取执行措施,也可以对单独一名较为容易执行或履行能力比较充分的债务人进行执行。但是在此种情况下要注意一下对代偿性连带责任的处理,例如保证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保证,此时虽然在责任承担上并无顺序要求,但是由于部分债务人并不是终局责任人,其完全属于代他人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阻力比较大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最终解决,故在此种特殊情况中,如果主债务人不是明显欠缺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宜优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第二,有顺序要求的连带责任执行。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民法理论上所称的补充的连带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A(一名或数名)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当A有能力承担责任时,则B(一名或数名)不承担责任,只有当A履行不能时,B才负连带的清偿责任。这一类连带责任在法条上通常表述为“A承担责任,B负连带责任”,典型的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第65条、《担保法》第17条等。在该类连带责任中,如果权利人先起诉B的,B一般享有先诉抗辩权,此时在执行程序中就要求先对A的财产展开调查,并依法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再有B承担责任,此时法院才能对B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便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阶段称为连带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阶段。此阶段本不属于狭义的执行程序的范畴,但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案结事了”,可将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行使问题一并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其亦可称为连带责任执行的后续处理阶段。当连带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超过了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时,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做相应的追偿,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追偿是按份追偿,在连带责任人内部不存在再连带追偿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以解决:

  第一,执行和解。当存在数名债务人,其中一名或数名债务人超额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时,法院可组织全部债务人进行和解。因为此时数名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像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那种对抗关系,各方在执行程序同为责任人,较为容易取得相互理解而达成和解协议,分配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促使纠纷顺利解决。

  第二,直接裁定由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并以此裁定为执行依据,对其他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但需注意的是此种方式只适用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各连带责任人所应承担的份额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情形,对于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裁定。

  第三,告知另行起诉。当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咯连带责任人之间的份额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各连带责任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官应告知欲行使追偿权的连带责任人另行起诉,待生效裁判确认了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之后,在另行申请执行,从而实现自身的权利。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