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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依靠全社会共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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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晋强  发布时间:2011-10-25 15:07:51 打印 字号: | |
  长期以来,“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部门难求、查扣的财产难动、特殊的被执行人难碰、执行受阻难解、违法阻碍和抗拒执行的责任人难究”成了一种社会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考验人民法院执法能力的一个难点问题。这种状况不仅使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际保护,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甚至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及经济发展。

  如何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共建全社会参与的“大执行网络”,化解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内挖潜力,外借助力,拓展平台,综合施策。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所谓执行联动机制是以司法为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集体合围,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同时效力于消减执行工作的其他阻扰因素,将治理执行难追索到执行难产生的源头上去。

  (一)借助社会各种力量完善调查制度

  “执行难”主要原因之一是收集证据,发现财产困难。如果能把这个问题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半。如果将法院执行工作与公安、工商、房产、国土、交通、建设、金融等社会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出入境、投资办企业、房地产买卖登记、车辆买卖登记、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等方面受到执行单位的联合限制与制裁,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各部门、行业都纷纷建立起各自的信息管理网络。如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网络、车辆管理网络、工商部门的企业管理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的资信管理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管理网络、税务系统的管理网络等。这些网络系统在各自的管理系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这些网络可以及时有效地查找到有关人员的去向,资产状况及资金、资信状况。但长期以来,因受本位主义和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各部门与行业都以管理或保密为借口,拒绝向其他部门开放其信息网络,对法院也不例外,形成了部门管理壁垒。执行联动机制就是要打破部门管理壁垒,使法院能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的去向、资产、资金状况等,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促进案件及时执行。这样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联手,全面限制债务人,使债务人无处可逃,从而建立起一种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的机制,而不是这样单靠法院强制执行。从外国的立法例来看,2002年通过的韩国强制执行法,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明制度作了非常详细、系统的规定,值得我们吸收、借鉴,如债务人不履行者名薄的制作、财产照会等制度规定等。德国制定了《德国债务人名册规则》,规定任何人均有权查询债务人名册的内容。故此,实行信息共享之后,可及时有效地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有效地避免交易风险。

  (二)建立与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的联动机制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之上,将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与银行、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共享,建立起信息系统的联动机制,对在执行信息系统里反映为被执行人,但尚未履行债务的,通过联动信息系统,银行停止向被执行人提供贷款;房管部门停止办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过户等手续;规划部门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项目规划的审批;国土部门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抵押等有关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向全国边境口岸发出边控电报;工商机关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一切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有关手续;法院可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通过信息系统联动机制,发挥协助部门在执行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约束被执行人在其他相关部门得到审批的可能性,联动机制使执行威慑措施充分起到破解执行难的作用。如:与银行的征信系统联起手来,银行可以将执行情况作为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主要依据,一旦有了不良信息记录(即有尚未履行的债务),银行将强制要求不向其发放任何贷款。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同时,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还应与工商的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联起手来,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履行完债务,债务公司或股东又另行注册成立新的企业,企图转移资产,逃避执行,工商部门在根据信息互动网络进行核实后,可对其注册新公司的行为不予批准。

  (三)建立人民法院与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的查询机制

  社会各职能部门通过共享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信息,一来可以建立各种风险评估及防范机制,二来可以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进行不当的投资置产,从而编制一张社会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助执行大网络,最大限度的促使当事人履行还债的义务。同时,人民法院也应该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与公安、人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内部网络信息查询系统,由各职能部门授权法院专职的专业查询人员通过网络密钥进入各职能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直接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做到执行法官足不出屋就可以通过各职能部门的信息网络平台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去向、资产、资金状况等,使被执行人无处藏身,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处藏匿,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少数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有的身体残疾没有履行能力,有的年老体衰丧失履行能力,有的被判处刑罚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有的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种种客观原因,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而执行申请人又属特困群体,生产生活也极其困难,期待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人的基本生活。不得不多次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救助制度。首先,执行救助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实现公平、效率、正义的目标,体现执法为民的宗旨。其次,执行救助制度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给弱势群体以基本的生存机会,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第三,实行执行救助制度,对一些特殊的案件作出一些特殊的处理,有利于缓解一些十分尖锐的矛盾,减轻法院的压力,有利于合理地利用执行资源。最后,执行救助制度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矛盾可以起到钝化作用。近几年,许多法院设立了执行救助制度对上述案件权利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将司法救助机制作为联动机制的子系统,建立救济专项资金,对弱势群体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但由于资金来源需长途跋涉,手续繁杂,必须通过县、市、省三级等多部门重重审批,而最后等来的却是少得可怜的一点资金,几乎是杯水车薪,难已解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各级法院建立一个执行救助基金会,基金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各级财政每年的比例拨款和罚没款,方案一、比如,甲地财政按预算每年应该拨付甲地法院款项800万元,那么甲地财政就应该按照3-5%的比例拨付24万-40万执行救助资金至救助基金会专项户头;方案二、法院每年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都有一笔数量可观的罚没款,可拿出50-80%的比例用作执行专项资金。同时,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还可以接受个人和企业的赞助用作救助专项资金。基金每年累积,不得挪作他用。我想,解决了资金来源的问题就是解决了执行救助机制最大的难题,至于如何管理使用资金应该不是一件难事,笔者不在此赘述。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公信机制

  “执行难”的现象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法院,杜绝“法律白条”现象,也不能光靠法院一家包打天下,它需要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来支撑。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离不开健全的诚信制度,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信用缺位与信用体系不完善对一国经济的影响将是十分巨大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信用是企业、金融市场、国家的生命。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用缺乏现象相当严重,恶意逃债等经济失信现象日益增多。信用建设是当务之急,构建社会诚信机制,一方面,不仅要建立起严格的惩戒机制,使失信者不能轻易冒险。另一方面,加大违规成本与执行力度,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的代价。同时尽快建立法院、公安、工商、财税、银行、证券管理部门及高档宾馆、商场等高消费行业联网的社会联动失信惩戒机制,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具体操作中,应引入信用评级制度和债务名册制度、债务人名册撤消制度等。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对缺乏信用的债务人,不予贷款、限制出境和高消费,并实行行业禁入制度,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予以制裁。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将拒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运用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监督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大力加强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法院内部执行运作机制

  法院执行工作要从单纯型执行向综合型执行转变,从粗放型执行向人性化执行转变,从有限型执行向穷尽型执行转变,从随意型执行向流程型执行转变。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包括期限管理、催办督办、超期易人办理、指定交叉执行、重大事项合议、执行听证、款物交接制度、卷宗规范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形成覆盖执行工作全过程的规范体系,提升执行干警的社会形象。 

  (一)完善审执联动机制

  审执分离制度明确了审判和执行各自的职能和工作重点,但审执分离,不是审判和执行的脱节。审判和执行具有较强的承接性,审判是执行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结果的实现和保障,审判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因此在机制上实行审执分离,在办案理念上应做到审执兼顾。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仅单纯办案,也要充分考虑到执行,尽量为执行创造有利条件,从执行开始之前就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庭前和诉讼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好铺垫;在审理阶段注重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

  由于执行依据大部分来源于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服判自动履行率。因此,应高度重视裁判文书内容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于执行。审判程序公正、裁判文书说理透彻,当事人输赢明白,可减少对抗情绪,自觉履行义务,从而为执行创造有利条件。为此,应将审执兼顾到位确定为考核范围,将财产保全率,当庭履行率纳入全院内部考核指标,促进审判人员从审执“一盘棋”的整体角度去把握和裁判案件,从而实现审执联动机制的顺畅运行。

  (二)加强法院内部协作、积极协助外地法院执行  

  建立执行工作内部良性循环机制,对法院各部门共同破解执行难的相关职能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各部门都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从行动上大力支持执行机制改革。重视加强人民法庭、法警大队、执行局三者的协调配合,理顺执行工作秩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交叉执行等措施,有效整合执行资源,使执行力量得以充分发挥。同时,执行局和其他法庭应经常交流执行经验和方法,拓宽思路,寻求多种执行方式相结合的途径。

  另外,还要打破法院区域管辖限制,实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这是在现行司法体制框架范围,面对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领导的不正当干预,借助机制功能的优势通过改变案件执行管辖,增强人民法院抗干扰能力和对抗的一项有效对策。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协助网络建设

  所谓执行协助网络是指执行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各基层政府辖区为单位,依靠地方党委,依靠群众,依靠社会力量,从外部“借力”人手,通过基层组织选聘人民法院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开展工作,以缓解“执行难”。

  (一)依靠地方党委领导、政府、人大支持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司法权威的树立必然依托于党的领导和支持,因为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要解决执行难问题,仅靠法院自身是无法完成的,故须引入社会资源各方联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但此工程巨大,且要将这一长期、艰巨、复杂的工程摆到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去进行,必须依赖党的领导和坚决的支持。这是执行联动机制得以建立实现的关键,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必然要求。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工作机制,这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为此,在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

  应当说,目前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的内、外部环境是不错的,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加强部门、监督、检查、考核。将各部门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并与干部人事晋级、晋职挂勾。这样,才能有效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整治执行环境,还须从执政党自身抓起,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党员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压制执行的行为坚决予以杜绝。

  为确保执行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必须争取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把执行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和平安法治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执行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对涉府、涉镇、涉村、涉企业的重大执行案件认真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房管、土地、工商、银行、交通、宣传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执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多元化执行联动机制和多层面合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形成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高压态势,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要将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工作体系,形成了覆盖基层的“大执行”网络。

  (二)建立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动的机制

  构建执行协助网络,依靠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探索新方法、新制度又一成功经验,归纳其运作模式不乏以下两种:一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执行协助网络,以乡镇政法副书记、副乡(镇)长、综治办主任等为执行联络员;还有一种就是延伸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县级成立由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领导参加的执行协助网络领导小组,在乡镇(街道)建立由各乡镇、街道的政法副乡(镇)长、司法所长等组成的执行协助网络小组,并进一步把执行联络员延伸到居委会、村委会,以居委会、村委会主任等为联络员。这种走群众路线的模式是在司法资源缺乏下的有力补充,它有利于执行资源的节约,可从基层入手加强教育疏导,增强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减小执行阻力和压力,目前,许多法院已建立起基层特聘执行协助人员的机制,效果比较显著。

  (三)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作好宣传报道功能

  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彰显执行权威,改善执行工作环境。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在曝光前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告通告书,告知其“如不按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进行曝光”。同时,曝光信息应及时更新,对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及时删除。

  六、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

  改变执行难,需要建立国家诚信体制、各部门联动机制等配套制度,但最根本的还需要法律的支持。执行人员强制执行有法可依、执法规范,人民才会觉得安心,才会服法,而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完善不可能在民事诉讼法内完成;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民事执行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必要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三是随着执行工作的发展,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条文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其次,我国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可行性在于社会经济、法律意识、理论知识、执行实践经验等各方面的条件已经成熟。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最根本的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土壤,有选择地借鉴、吸收国外的执行制度和理论。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法。使执行联动机制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