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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作者:何卫华  发布时间:2011-10-20 10:28:2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份,左某、罗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人谭某(系左某、罗某的亲戚)在此期间协助办理相关手续。2009年9月17日谭某在没有取得左某、罗某两人授权的情况下,持左某、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商银行为左某和罗某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称:该银行卡帐户系左某、罗某在工商银行的个人结算帐户。左某、罗某两人的贷款进入上述账户后,被告人谭某分多次从两个帐户中提取现金,累计金额为39万余元。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的债务。2009年11月底左某、罗某向谭某询问贷款贷款审批事项,谭某仍谎称贷款还未发放到位。后被告人谭某怕事情败露携带余款出逃。2010年6月14日,被告人谭某被抓获归案。

  2011年,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谭祖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谭某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谭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意见

  本案被告人谭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某取得了银行发放给左某、罗某的贷款后,隐瞒了贷款已发放的真相,企图非法占有了贷款,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银行的贷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官评说

  要准确界定本案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必须结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公私财产权制度,犯罪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从犯罪主观上来看都是故意,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主体要件也相同都是自然人。但两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从犯罪客观上来看,诈骗罪是行为人在诈骗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从而使财物脱离合法占有人的控制。诈骗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到行为结束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侵占罪是行为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形成对物的合法持有,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其显著特征是“变先前的合法占有为非法侵吞”。其次从犯罪主观上来看,诈骗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占有公私财物之前,而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故意是产生于行为人合法持有公私财物之后。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只是受托为左某、罗某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按照常理来说,谭某在贷款申请手续办好了后,就应当及时告知左某和罗某,并与左某、罗某做好的交接。但被告人谭某在贷款申请手续办好后,为了自己还债的需要,而虚构左某、罗某的个人结算账户的事实,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将左某、罗某的贷款划入该账户,从而让谭某得以控制该贷款。综上所述,被告人谭某取得该贷款的途径是非法,是银行基于被告人告知的虚假事实产生的错误认识而给付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来源:攸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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