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数不容小视,且呈低龄化发展和逐步趋于暴力犯罪的趋势。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具体条件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粗浅分析,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一、株洲市天元区法院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近六年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为:2005年33件37人,2006年31件36人,2007年19件23人,2008年30件36人,2009年20件27人,2010年8件9人。其中盗窃案件为22人,占总数的13%,抢劫、抢夺案件为94人,占总数的56%,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为23人,占总数的14%,其他犯罪占总数的17%。从2008年-2010年与2005年-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对比情况来看,侵财型犯罪、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而其他犯罪为下降趋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
(一)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
未成年时期是由儿童到成年的过度时期,是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这个时期心理上总的特点是:对外界事物充满好奇,同时也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情绪化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自我认识发展的特征
未成年人在实际的生活中,经过生活和学习上的各种经历,认识能力有了新的发展。他们的思维已从形象思维过渡到抽象思维阶段,他们对各种事物都愿意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但总的来说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还比较低,认识带有很大的表面性、片面性,所以就形成了独立性意识发展快而认识能力发展跟不上的矛盾。
2、情绪化的特征
未成年人的感情丰富,但不稳定,同时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薄弱,遇到矛盾时缺乏应有的理智,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感情冲动时就容易犯错误,这也是未成年人在审判中的最后陈述中经常表达的意思。在这一时期,男性的冲动性明显高于女性,因此男性的犯罪比例也明显高于女性。其中男性犯罪人数占95%,女性占5%。
3、未成年人的意志不稳定性特征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处于发育过程,对外界的事物的表象与本质难以在短时间内加以分辨,意志性格也处于形成过程之中,所以未成年人的认识有相当的片面性,有时感情多于理智,感情和情绪都对意志发生影响,相互作用,使得这对矛盾处于不稳定状态。
从未成年人的认识、感情、意志特征来看,它们都处于发展变化中,未定性,不成熟,有可塑性。任何一方面的不利影响都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要注重在此阶段培养起他们的高尚情操和情趣,使他们能自觉的远离犯罪、抵制犯罪。
(二)未成年人的人生观
人生观就是对于人生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每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堕落的总根源都能从他们的人生观那里找到答案,人生观最终起着决定性作用。
1、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的形成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受眼前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的结果,这些思想侵蚀了一部分思想意识不健康的未成年人,使他们狂热的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在本院审结的案件中因受享乐主义而犯罪的占40%左右。当他们满足不了对物求的欲望时,他们就去盗窃、抢劫,所以在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的比例是非常高的。
2、哥们义气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道德上不分是非,受哥们义气的腐朽观念危害极大,极易使未成年人因哥们义气而步入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未成年这个特殊的时期,各方面尚未定性,处于发展变化中,极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所以我们要创造有益的健康环境,才能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得到良好的发展,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真正的远离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条件和环境影响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的影响
家庭教育和家庭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常常对孩子起主导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实际,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主要有以下四种:
1、溺爱型家庭
现在的家庭多为独生子女,由于父母会对孩子过分的溺爱,让孩子逐步形成自私、任性的性格,从而发展形成不良的个性、偏好。因家庭溺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不在小数。
2、失和型家庭
家庭亲人间的隔阂,失掉了家庭和睦的关系,使他们到外界去寻求安慰和温暖,常常易被坏人利用;有的父母草率离婚,受害者也是子女,他们推卸教养的责任,不顾后果。在未成年犯中,也有相当部分来自失和家庭。
3、放任型家庭
在统计的未成年犯中,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占相当比例。大多数的少年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父母与他们缺乏沟通、了解,有的家长竟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问题。
4、留守性家庭
留守性家庭主要是指父母出外打工,将未成年人托付其他亲属照顾,使其长期得不到父母的正确引导和教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家庭。
(二)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学校不仅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的灵魂。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教师工作的优劣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的影响。
有个别学校的教育方式有失偏颇,对所谓的“差生”,持放任态度,这样做会使未成年人丧失受教育信心而较早步入社会,受社会一些不良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上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点。
(三)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责任
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和影响是最重要的外部原因。
1、未成年人大都缺乏法制教育
在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在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少数一些未成年犯,直到法庭宣判时才知道自己犯了罪,以致悔恨不已。
2、色情、暴力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未成年人的思想还很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在这些少年犯中经常看色情、暴力等内容的计算机信息并受到反面影响。
3、电子游艺厅、网吧、酒吧等娱乐休闲场所的侵蚀作用依然很大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一些经营者为了赚钱,仍然不排斥未成年人入内。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难题。也有些未成年犯以网吧作为通讯和意思联络场所。
综上所述,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不断净化有害环境,改善社会风气,改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形成高尚的理想和道德情操,从而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天元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及文件精神的指示,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作了如下工作:
一、建立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
在处理未年成被告人犯罪案件时,没有辩护人的,一定会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他们提供辩护,并要求指定辩护人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和环境,必要时我们法院也会自行调查。通过调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人、家长、监护人或有关人员的人格、素质、经历和环境,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了解犯罪的原因和背景资料,根据全面调查的结果,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法,对症下药,以取得最佳的矫正效果。进行社会调查,要充分发挥社会、民间的力量以求得客观真实的调查结果。因此,应将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制度提出来通过具体明确、规范化的司法程序加以保障。
二、设立少年法庭
天元区法院司法队伍已有相当一批专职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这些法官熟知未成年人的心理,掌握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技巧,兼具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开展好庭审教育活动。针对未成年犯罪个案有的放矢地开展对未成年人犯庭前、庭上、庭后的法制教育,搞好对未成年犯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等方面的情况调查,认真总结未成年审判工作经验,切实把握好宽严相刑事政策适用的尺度。针对未成年犯罪特点和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寓教于审”、“ 情法交融”的未成年审判工作新方法、新思路,在送达公诉机关起诉书副本时附赠《弟子规》,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学习并总结出心得体会,以正其心性。有效地遏制未成年违法犯罪,使未成年审判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另外,因该院司法资源的局限性,仅能在诉讼阶段中的审判阶段时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至于对未成年犯的回访,以及组织学校、社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却突显出心有余而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