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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维权是司法服务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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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京  发布时间:2011-09-27 15:26: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聘请20名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警官组成维权联席会议,协助政府和相关机构调解涉及妇女儿童的各类纠纷,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这些维权联席会成员还被指派担任村居“妇女之家”的法律顾问,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帮助群众解答法律问题,解决各类家庭矛盾纠纷。(9月25日《法制日报》)

  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同时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不仅有利于解决群众之间的日常纠纷,而且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安徽省黄山市将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警官联合起来组成维权联席会议解决家庭矛盾纠纷,无疑是对司法服务形式的一种新的探索,其对于促进司法机关与群众之间的沟通,维护社区家庭的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同时也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提供了经验参考。在完善司法服务的过程中,司法工作者必须是坚持“三为三不为”。

  作为法律的捍卫者,而不为法律的破坏者。做法律的捍卫者是由司法服务的本质所决定的。司法服务首先要求要依法办事,有法必依,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不能逾越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干涉公民的日常生活,例如,借司法服务为名,在当事人不愿起诉的情况下主动帮其提起诉讼便是不可取的。其次,要求有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法律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而这一环境的形成与司法工作者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司法工作者自身便要成为守法的代表,为群众提供榜样,以身作则。如果司法工作者自身不严于律己,反而处处损害法律的权威,那么其所为自然会被群众所反感,其提倡的司法理念也不会被群众所认同,法律服务的效果便不理想。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维护者,而不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损害者。联席维权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四者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律师与司法机关结合起来,一起协调处理纠纷。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司法机关往往是扮演对抗的角色,这也是现行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一谈到律师,司法部门往往对其评价不高,认为其是在煽动当事人制造麻烦,给自身工作造成压力。而律师在职业过程中一遇到自身难处理的案件就会将责任推到司法机关,向当事人灌输司法机关的负面评价。乍一看二者都是为了自身工作的更好开展,但实际上恰恰不利于工作的进行,其损害了法律共同体的利益,损害了群众心目中的法律观念。而联席维权克服了这种弊端,将二者有效地结合,不仅有利于更好的处理问题、提高司法服务的成效,而且有利于提升法律职业群体的形象,提升司法工作者的社会认可度。

  作为完善司法服务的积极探索者,而不为司法服务的消极作为者。安徽黄山组成维权联席会议解决家庭纠纷是在对案件特点进行分析以及部门职责的合理分配基础上作出的。家庭纠纷看似不大,但实际上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例如在家庭暴力的处理上,可能涉及离婚民事赔偿,此需要律师和法院处理;也可能涉及虐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这又需要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处理,只有将这些部门联合起来方能为群众提供一整套的司法服务,实现司法便民。同时在家庭纠纷中妇女往往是受害者,派女法官、女检察官等解决更为适宜,此体现了因案制宜,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故广大司法工作者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而要加强对相关问题的探索,对不同的案件形成不同的法律服务体系,最大可能的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司法服务的绩效,最大限度的满足群众的司法服务需求,为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