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研究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主持会议并讲话,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9月22日《人民法院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我们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发展期。但在发展的背后,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向,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盘根错节,无疑加大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工作的难度,也为人民法院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引发了新的思考。
这一切对人民法院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为此,人民法院必须相时而动,认真应对,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态度,在积极发挥司法职能的同时,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强化司法工作的主动性,通过切实参与社会管理,注重工作创新,努力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而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人民法院要加大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决条件”。参与社会管理不是一句空话、套话,而是需要付诸扎扎实实的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否则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然而,社会管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对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的有效应对,可以说是一项全新课题,亦是全新职能。
在社会管理职能面前,人民法院只有充分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的工作模式,将工作重心向社会管理工作大力倾斜,从上至下,深入动员,切实发挥领导的带头引领作用,有效激发广大干警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干警主动参与到社会管理工作中去,逐步形成“领导重视、制度到位、全员参与、管理有序”的良好氛围,才能确保法院最大限度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及时解决各种问题。
人民法院要注重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效果则是检验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工作的唯一标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有具体的工作成效来支撑。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从实际效果入手,花大力气,下大工夫,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创新举措,认认真真地参与各项社会管理工作。
各级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要将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与如何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如何逐步完善法院管理职能、如何整合审判资源、如何合理使用审判权协调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如何行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有机结合在一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找出积极有效的应对方法,进一步凸显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效果,实现社会管理工作和法院自身的双提升。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职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演进的。更多地参与社会管理,更主动地化解矛盾纠纷,这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方式,理应长期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