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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作者:戴威华  发布时间:2011-09-23 09:30:54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置于党绝对领导之下的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是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人民法院法警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尊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任。因此,加强法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是严肃执法、树立法治权威的需要,是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需要。

  一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够规范。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司法行政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的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

  2 、司法警察的素质参差不齐,不能适应服务审判职能的要求。

  一是警队人员老龄化。法警年龄超出规定后必须转岗从事其他工作。法院由于岗位不多,定员编制有限,安置大龄法警压力很大,且转岗安置在工资、警衔、福利、待遇方面引伸出不少问题,所以很多法警一直干到退休。法警12%的比例限制,又造成年轻优秀的青年不能及时补员充实,造成法警队伍普遍存在警员年龄偏大、体能素质逐渐下降状况。致使白发法警押解年轻力壮被告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司法警察录用机制不规范。没有司法警察录用的统一规定,各法院录用的方法不尽相同。很多法院把入警作为一种福利,有的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书记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三是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一些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无法得到进一步提高。

  3、警务装备相对落后。

  部分法院由于经费紧张等问题,不能保障法警队伍应有的装备得以落实,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当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时,人员、车辆、通讯等不能及时到位,时常处于被动的位置。新形势下法院内部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司法警察首当其冲,这也是司法警察的性质所决定的,但由于人员配备不合理、警务装备相对落后等原因,导致司法警察不能在对抗中形成优势。 

  二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

  1、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警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针对目前法警队伍中警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状,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力度。首先,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武装全体司法警察人员的头脑,使每个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的要求,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

  2、实行编队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

  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管理体制:一是分散管理,即将司法警察分配到主要的几个庭室,如刑庭、执行庭等;二是集中分散相结合,即将法警一分为二,部分在大队(支队),部分在庭室;三是集中编队管理,即人员集中于司法警察大队(支队),警力由大队(支队)统一调配。其中一二两种管理体制在一些法院比较普遍,其主要原因是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特别是书记员、执行人员力量不足,法警就成为他们的补充。这样的管理体制或管理模式,显而易见地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编队管理求。

  法警队伍建设应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而不是各行其道,用所谓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来对应上级的文件精神,通过集中编队,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

  3、努力改善警务装备和司法警察的生活条件。

  警务装备的精良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警察的战斗力。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警察的必要装备在某些地方法院还没有落到实处,这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笔者认为,要改善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首先要做到领导重视,在经费开支上要给与相应的倾向。其次,争取关系单位的支持,协调部分资金用于警务装备的改善。司法警察长期与患各类疾病的罪犯、受污染的物品接触和执行死刑,身心和精神上承受着各种压力,法院应在卫生保健、人身保险、特勤补贴、等方面落实有关政策,给与相应的照顾,做好从优待警,提高法警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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