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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四变化凸显新特色
作者:熊亚媛  发布时间:2011-09-23 09:26:12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较之2009年8月24日的老规定,新解释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了新变化。

  变化一: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相分离。司法解释实施后,将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人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统一拍卖场所,即涉诉国有资产通过省区市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证券类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实施;其他司法委托拍卖则纳入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

  变化二:信息披露最大化。新的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将评估和拍卖过程、结果置于大众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利寻租空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变化三:实施机构更专业。评估、拍卖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行业,委托拍卖、评估工作程序要求非常高。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委托评估和拍卖工作将根据不同的类型分别交由不同的专业机构实施,将有效解决司法技术部门的部分干警不熟悉评估、拍卖专业知识,不适应当今司法活动和法律问题高度专业化和日益复杂化的发展要求的尴尬局面。

  变化四:责任追究更明晰。新司法解释增加了追责条款,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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