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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不能凭合同金额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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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以红  发布时间:2011-09-23 09:17:11 打印 字号: | |
  在基层法院日常立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合同纠纷案例,比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打开合同,就能发现部分合同签订金额往往达到上千万,而当事人起诉标的金额只有几十万元。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立案是以合同金额来确定管辖法院,还是以诉讼标的额来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金额是指合同当事人签约的合同所定金额。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热菟?从车慕鸲睢7ㄔ菏杖∷咚戏训氖焙颍?前幢甑牡陌俜直仁杖〉模?甑亩钤酱螅?扑愕谋壤?叫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额大小等。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0日公布调整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新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明确指出,确定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依据是诉讼标的额大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14日以湘高法(2008)39号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补充通知规定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依据也是诉讼标的的额大小。

  理解诉讼标的额还应特别注意前面的限制性词语“争议的”三个字。

  所以,当遇到上述情况立案时,我们应当考虑的是诉讼标的额作为依据来确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中,有的合同上写的合同金额达到中级法院管辖的标准,但实际争议金额只达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标准,而约定解决纠纷选择法院则为中级法院。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按照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选择基层法院管辖,认定选择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当然,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如果被告一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供证据,要求撤销、解除或者确认合同全部无效,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这时标的金额可能或者已经超过合同金额,且提出管辖异议的,则适用约定解决纠纷选择法院为中级法院,这一选择管辖有效,业务庭室应裁定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管辖。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