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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如何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作者:吴义良  发布时间:2011-09-14 09:35:18 打印 字号: |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具体到审判和执行等司法实践活动中就是三个效果,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有力推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司法活动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的根本方法。作为设在县区一级的基层法院其数量最多;与社会公民接触最多,为普通百姓所最熟悉;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最大。基层法院所具备的这些特点使得其在整个法院系统占有重要地位,在办案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也最为迫切、最为重要。

  那么,基层法院在司法审判与执行过程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呢?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坚持学习党的最新的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法官只有事先掌握这些丰富的政治理论知识,才能将其贯彻到具体的审判、执行等工作当中,审结或执结一个案件时才能体现出它的政治效果。

  第二,要时刻关注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动态,及时学习和掌握新的立法文件和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不能以为自己已经是个法官,已经掌握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就产生惰性、就固步自封,就停止学习了。只有及时掌握新出台的法律文件,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不至错判、错执,体现其应有的法律效果。

  第三,法官在社交活动和平常的生活当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要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廉洁公正的形象,避免群众产生合理的怀疑、提高司法工作的公信力。另外,基层法院的法官要提高廉政意识,坚决抵制当事人的钱财贿赂,尽量避免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不必要的接触。这一点在某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县就显得更重要,法官的待遇决定于地方的经济状况,地方经济不行,法官待遇不高,但当其看到别的经济比较好的县的法官待遇比自己好的多,心理就会产生不平衡感,如果此时廉政意识不强,就很有可能知法犯法,收受当事人的不法财物。

  第四,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三效果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审查需要通过判决结案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对可能不利于这三个效果的案件及时通过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予以讨论。另外,该小组还可以负责收集整理当地的一些地方民风习俗,供法官在判案时参考,以提高该判决的社会可接受性,尽可能的提高其社会效果。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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