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 审判研讨
找准司法服务的坐标



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1-09-05 08:56:43 打印 字号: | |
  8月31日《人民法院报》以《立案提速,服务延伸》为题,重点介绍了上海三级法院深入推进立案窗口建设、贯彻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种举措。始终立足群众的需求、回应群众的期望、了却群众的诉愿,找准司法服务的坐标,恰恰是上海三级法院司法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正是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掌握的服务秘诀。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前来法院寻求司法帮助的当事人们对法院和法官都有着一种深深的期待,期望法院和法官能够为自己打抱不平,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论事情大小,不管标的多少,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只有把群众的小事当作大事去办,把大事当作要事去办,才能更好的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

  对人民法院而言,任何的司法服务,只有从尊重民意的角度出发,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从群众的切实满意出发,才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效果,达到解决诉争、定纷止争的最终目的。人民法院的一切服务行为,都应以此为基点,将便民利民原则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服务环节,始终对准这一坐标,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扶危济困。

  要积极围绕民生需求,找准服务的切入点。为人民群众化解忧难,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重要目的。当前,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和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人民法院的服务职能日渐沉重。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效益、服务效应和法律效应最大化,是人民法院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课题。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把服务民生置于非同寻常的位置去谋划和思考,善于从多维视角解决人民群众间的问题纠纷;要不断增强司法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突出能动司法,立足自身实际,不断推出各种便民利民举措,让广大群众在享受到贴心的民生服务之余,深深感受到司法服务的人文关怀。

  要紧靠矛盾化解目标,提升服务的有效性。社会矛盾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方向,把握住矛盾的规律,就等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离不开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对矛盾的深入把握。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坚持“调解是高质量审判”的理念,将调解作为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重要手段去积极开展和推进,将调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要通过调解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要通过亲民近民的举措拉近群众与法官之间的距离,增进群众与法官之间的感情,准确把握产生各种矛盾的关键所在,掌握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确保服务有的放矢,措施对症下压,效果事半功倍。

  要掌握法律法规意图,突出服务的适用性。将法律意图体现在具体的司法服务中,是体现司法服务职能的主要方式。对法官而言,只有认识和把握好法律精髓,搞清楚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发挥法律应有的调节功能。法官们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将学习贯穿于法官整个职业生涯,不断吐故纳新,自觉更新法律知识,确保每位法官都能熟悉和了解法律法规;要突出司法实践,以实践为师,在实践中积累丰富的社会知识,在实践中培养良好的法律素养,在实践中形成优秀的裁判能力,准确无误的适用法律,确保司法服务始终跟进社会发展的脚步,始终把握时代发展的脉络。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与新期待,人民法院只有始终找准司法服务的坐标,从小事做起,从点滴细微开始,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司法事业根基牢固,稳步向前。
来源:芦淞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
友情链接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长安网红网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