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法院“执行难”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强制措施难实施”三个方面。虽然法院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制裁和扼制故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但是现实却仍有大量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着司法权威。结合“执行三难”的特点,就法院设立“人民执行联络员”机制作一简要分析。
一、设立“人民执行联络员”机制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诚信体系的缺失,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有相当部份不会自觉履行,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被执行人就开始故意躲避执行,长期不见人影,执行人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执行却经常是扑空而归,财产也被转移了,执行人员根本无法寻找到被行人员的财产,造成执行强制措施无法实施。为此,申请人不理解,执行人员自身感觉执行压力大。同时,由于法官断层现象严重,法院审判、执行的力量现是十分满弱,如我院执行人员只有7人,仅占全院干警的1/8。却要承担全院的执行案件数。案件数每年在上升,而人员去无法补进,甚至形成反向走势,因此,改变这种状况已是迫在眉捷。
二、设立“人民执行联络员”机制的可行性
法院许多执行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是若不及时处理,却会使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引起的原因要么是被执行人员找不到,要么是被执行人员的财产已被隐匿了,执行人员根本无法寻找财产线索。在寻找故意躲避被执行人员时,若没有信息渠道,通常需要花大量的精力。更不用说我们这种山区法院,最远的地方驱车需要3个小时才能到达,并且有很多地方是车辆无法到达的,办案人员唯有步行山路,经常是花了一整天时间也有可能找能不到被执行人员的现象发生。既使找到被执行人员,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不会配合执行,若由人民执行联络员做工作显然比法院执行人员做工作具有乡情优势,这些条件法院执行人员具有的。而乡镇政府,社区与村组却有着这一丰富的人脉资源,法院应当积极共享这一丰富的人脉资源,利用乡镇、社区、村组对辖区被执行人员与其财产情况较熟悉的优势,让他们为法院提供信息或由他们利用地域乡情关系做被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执行人员及时掌控被执行人员的整体动态,准确出击打击执行“老赖”。建议在各乡镇或社区、村设立一至两名“人民执行联络员”,使之成为法院的“千里眼、顺风耳”,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增强法院的执行力量是可行的。
三、设立“人民执行联络员”机制的具体操作性
具体的操作可借鉴“人民陪审员”部分模式,如定性为“人民执行联络员”,意思是执行措施还是得依靠人民群众,走人民的路线。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人员必须是法院正式的工作人员,因此,在文书里不能体现人民执行联络员的格式,人民执行联络员也不能与人民陪审员一样被人大任命,但是可以被法院聘请,条件是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在社会上无其他不良行为。同时人民执行联络员因参加执行活动应当享受一定的补助。以对其误工的弥补。法院因为实施人民执行联络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法院的业务经费中并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为执行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提出设立“人民执行联络员”机制不仅是积极响应“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精神要求,更重要的是为了化解执行难,提高司法公信力,希望这个观点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得以运用与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