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法院的审判与执行案件数量激增。法院在自己的工作中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一项急需解决的难题。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过长时间的调研与实践,王胜俊院长总结出我国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型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日前正在进行的“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以及法官“五进”活动便是对能动司法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虽然能动司法理论从提出到贯彻已经有比较长的时间,但是其在落实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具体的实施机制予以支撑,使其效果的发挥存在局限。就拿执行工作来说,由于现阶段社会诚信意识的欠缺以及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比较突出。而能动司法理论主要停留在宏观指导方面,其在执行工作中具体如何应用则缺乏相应的实施制度,这就导致其落实效果不明显。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充分理解能动司法理念内涵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延伸法院的审判职能,建立完善包括主动执行在内的各项制度。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认为运用司法能动理论有效地指导法院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需要在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入手,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在立案阶段,立案部门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审查,而且应当向积极主动地向当事人解释未来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告知其申请执行的相关程序,让当事人对判决以后的申请执行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使其在判决未履行的情况下及时地申请执行;与此同时,当立案部门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迹象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以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效果。
第二,在审判阶段,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首先,要积极主动的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有规避执行的行为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必要时法院也可主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其次,要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在案件宣判时,审判庭应审查宣判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果有可执行的内容时,则应继续审查该案件属于可以主动移送执行的案件类型,属于的须及时地将案件移送执行;不属于的,则应当在宣判时征询债权人的意见,询问其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在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时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如果债权人同意的,引导其签订相应的申请确认书,提高审判与执行衔接效率。最后,要重视调解的运用,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争取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使权利人的权利在未进入到执行程序时就能够得到顺利的实现。
第三,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积极地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展开调查,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而顺利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在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及时主动采取冻结、扣划、查封等各项执行措施,降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二、当人民法院自身通过各种方式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作用,通过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委托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法院要坚决的采取包括罚款、拘留在内的各种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加大执行案件的和解力度,当在执行中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基础的,应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促使其达成和解协议,减少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五、当案件遇到各种其他方面的干扰而难以执行时,执行法院应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争取其理解与支持,促使其对案件进行相关的协调,从而使案件顺利执结。
第四,建立、健全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的交流制度。法院的审判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的,应及时地向执行机构反映;执行机构在执行案件中发现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或者可以更为有效地避免的,也应及时向审判机构反馈,促进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在强化信息沟通的基础上,法院可以适时的推行审判员与执行员定期交流制度,提高双方对各自工作的了解程度,使其对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拥有全面的认识,从而使一些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一些审判过程中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重点地加以解决,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加强相关的司法调研工作,牢牢地把握对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前瞻性以及问题的预见性。广大执行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农村、深入企业,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及时的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充分地利用司法统计数据,及时地发现法院执行工作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加强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改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各项应对措施和司法建议,推动理论与实践并进;及时的总结和推广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集思广益,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
执行工作是一盘大棋,单靠执行部门自身的努力不能解决日益突出的“执行难”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法院各个部门充分地协调起来,上下齐心,形成合力,把握能动司法理念的本质要求,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重心,从而切实地维护好、实现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法院执行工作向全面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