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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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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静  发布时间:2011-08-08 15:20:02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律现定的人民群众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陪审制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时候,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等活动。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有:一是审阅案件的材料;二是参与案件的一些必要调查;三是参加案件的审理,即开庭的审理;四是参加案件的的评议。在特定案件中,他们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而陪审员同样具有一些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一些规定,如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利益、维护司法形象。

  在我国,有很多人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一概念并不大清楚,事实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审判工作是十分有益的,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从实践看,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审结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然而,由于原有的立法方面有很多过于原则、不够详细具体的方面,使得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第一,陪审员的权责模糊不清。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具体的职权和责任不明确,导致陪审员无法直接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不愿甚至不会陪审,不利于陪审员发挥作用。权责不明确,也使得法院对于陪审员的作用缺乏重视,有时合议庭缺人手,随手拉两个陪审员陪坐,形成实际上独任审理,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陪审员参加陪审,只是书面上的应付。同时,社会上包括案件当事人对陪审员也不重视,认为他们无职无权,只是挂名陪坐而已,对陪审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谈话,调解等活动,不予配合,不肯协助,使得陪审员处于尴尬境地。

  第二,陪审员的选任流于形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成为陪审员的基本条件是要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工作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陪审员产生的渠道有组织推荐、个人自荐、选举产生等,这是一个公开、公平的过程。但从实际来看,由于立法的不健全,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随意性过大。由于选举产生的方式操作比较复杂,很多法院对于陪审员的聘任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深入群众当中进行选举,而是直接聘用由组织推荐的专业甚至是精英人士担任陪审员,既缺乏严格统一的产生程序,又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影响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也势必削弱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

  第三,陪审员的经费缺乏保障。被聘任的陪审人员在陪审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到原本的工作,而且会产生一定的花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实行陪审制度中,会对所聘任的陪审员按照上个年度他工资的平均值给他一定的补助,还要用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书刊的征订等。但是由于很多法院本身经费困难,陪审员的补助难以落实到位,导致一些陪审员不愿参与陪审。

  第四,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按照法律规定,陪审员并不要求是法律专业人员。但有些法院对于陪审员的选择任比较随意,而且没有经过正式的专业培训,法律知识比较欠缺。他们对于案件事实,一般只能就案说案,对案件的分析往往基于对日常生活的经验和感性的认识,而生活经验有时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难以从法学理论的高度来评析案件,再加之人民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使其不敢贸然发言,不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只能追随主审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处理意见。且部分人民陪审员平常又不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没有明确自己的身份,责任意识缺乏,“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的现象依然存在。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陪审员的职权和责任,并且严格落实到位,让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充分地反应民情民意,在人民法院与广大群众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二、严格陪审员选任程序,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关。对于陪审员的选任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充分考虑到陪审员来源的多面性和程序的多样性,开辟多种渠道,使更多公民能够参与这项工作。陪审员的选任要有针对性,对于特殊的案件可选择专家型陪审员,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发挥专家型人民陪审员“行家里手”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形成一个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选任有代表性的陪审员,以更好地反应群众呼声。

  三、各级政府要加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也是一项工作,有着它的职责,只有给予相应的报酬,才能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全身心地投入到陪审工作当中。如果陪审员补助经费不能落实到们,将难免发生拒绝担任陪审员的现象,这会造成因陪审员数量的短缺而出现一些人“长期陪审”的情况,从而增加腐败的可能性。

  四、加强陪审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让陪审员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意识到他们并不只是审判工作的配角。对于陪审员的着装进行统一,法官有法袍,律师有律袍,陪审员也可以有自己的LOGO,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

  五、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力度,完善陪审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奖惩措施的落实,要将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表现纳入年底的绩效考核,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让人民陪审员不但有动力,更要有压力,减少许多人民陪审员在履职中的推诿扯皮。对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不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也可以同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权利。对于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或有违法乱纪现象的要坚决按规定的程序予以解聘。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