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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村民如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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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建忠  发布时间:2011-08-04 10:33:44 打印 字号: | |
  炎陵县龙渣乡某村民小组将的一块林地租赁给某林场租山造林,对地上物的价值约定了利益分配,方案为村民小组得30%,林场得70%。2010年10月,该村组长未经召开村民会议将该30%的利益以6万元转让给X,现该组村民以组长未经过村民会议私下低价转让为由引起矛盾,要求法院为其处理纠纷。在立案时,对村民以何种方式维权存在以下3种种观点。

  1、依据物权法,以村民的名义起诉X,要求撤销该转让合同。

  2、依据合同法,以村民小组的名义直接起诉X,要求撤销该转让合同。

  3、依据农业承包合同司法解释,以过半数的村民的名义起诉被告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时以承包方X为第三人,确认该合同无效。

  笔者同意第3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1种意见以村民为原告起诉X,虽有物权法第63条的依据,给予村民具有撤销权,但又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撤销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因为村民在本案中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村民就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被告X某。

  第2种意见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X,要求撤销合同,虽然符合合同法的依据,但是实践操作中,该X某仍然为组长,把持着公章及一定的权利,村民小组的名义很难出现。况且,村民的理由是未经过2/3的村民开会,在村民组织法中并未规定未通过村民会议的决议的效力问题,不符合合同法中要撤销必须是存在着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理由。

  第3种意见是以村民的名义起诉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时

  以承包方X为第三人,确认该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过半数的村民起诉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村民以该种方式起诉维权,在主体与实体上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