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亮点就是对调解文书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后的调解协议拥有裁判文书的效力,若一方反悔,对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于2011年3月30日开始施行,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进行了具体的操作指导,此一法一规的出台,当事人可以就人民调解协议争议的事项,直接申请司法确认,减少起诉,开庭审理等程序,降低司法成本消耗。
然而实施半年以来,总感觉到存在着一定的掣肘,其效果很不理想,据了解,炎陵法院与相邻法院近半年时间还没有一件“调确字”案号,在互联网上也很难查找到。这其中既有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机制不健全以及相关人员的思想不重视的因素,更有司法统计严重滞后性的问题。甚至可以讲“调确字”案号至今未列入到司法统计项目是目前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瓶颈。由于“调确字”案号没有列入到司法统计范围,造成此类案件无法上统计报表,案件的归口管理、归档、质量评查等都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法官的办案绩效无法考核与评估。其直接后果就是法官宁可舍简从繁,也不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将本来可以简单地进行司法确认程序解决的案件变为要求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处理,即改为适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这样一来,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案号也发生了变化,即由“调确字”改为“民初字”案号了,因为“民初字”案号是在司法统计范围内,可以体现在法院的司法统计报表里。很显然,这样操作的结果是案件进入到正常的诉讼审理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也被束之高阁,导致不能发挥其作用。
为了彻底改变这一窘境,突破人民调解法适用之瓶颈,让法官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有实体与程序双重操作依据,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将“调确字”号案件统一纳入司法统计民事类案号,并以“(20XX)X法民调确字第XX号”为统一的案号编写形式;2、明确所有司法确认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一、人民法庭归口办理;3、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出台统一的调确字案件的受理、确认、结案、装卷、归档、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