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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法院反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调解难的原因及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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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晓红   发布时间:2011-07-21 10:57:42 打印 字号: | |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因医疗损害提起的诉讼仍呈上升趋势。而作为矛盾最为尖锐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上诉上访事件,产生不稳定社会的因素,所以法院在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都较偏重于调解,但这类案件相比同期其他案件存在着调解率偏低、调解周期过长、调解结果反复的难点。醴陵法院经调研发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之所以难,其主要原因是:

  1、纠纷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经济补偿难以平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涉及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遭受侵害,因此除了看得见的经济损失如医药费以外,更重要的给患者及家属心里、精神上的折磨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和弥补的。所以很多患者及家属为了寻求“心灵”上的平息,情绪行为都会较为过激,如出现“以命换命”的想法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即使患者及亲属勉强接受了经济补偿方式,但对补偿数额的“漫天要价”行为也成为法院调解纠纷的障碍。

  2、医方过错观念强势,误认调解为屈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方过错观念非常强,在其看来只要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有过错也与患者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就不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医方接受调解就是自认自己存在过错,就是对患者“无理取闹”行为的屈服。正是这种过于强势的过错观和对法院调解工作的误区亦导致医方常拒绝法院主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

  3、举证责任观念未转变,法院威信遭质疑。《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因医疗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主要在于医疗机构。《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该举证责任的倒置基本取消,患者的举证责任变大,很多都是由患者举证或提出作鉴定。正是这种举证责任观念的未转变,导致很多患者不理解法院为何要求其举证,反怪之法院和法官在故意偏袒医院,故对其调解威信产生质疑从而拒绝,导致矛盾难以调和。

  4、医患矛盾尖锐,信“邪”不信“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由于患者及亲属难以与医院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而双方矛盾尖锐、相互不理解甚至仇恨的情绪不仅使法院难以调解化纠纷,反而使得双方患方皆认为法院调解无用,不信任法律的公正、公平,而是相信使用一些不合法、不正当的“邪”行为可能更容易使对方妥协,尽快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死者家属将死者抬到医院闹事、患者及其亲属到医院聚众闹事或威胁、恐吓医护人员,医方通过保安等对患者及家属采取野蛮驱逐、制止行为等。

  针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调解难的特点和原因,我院在总结成功调解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注重法官释明权的运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都发生了变化,法官对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之后的医疗损害纠纷双方应充分行使释明权。既引导患者合理、充分维权,改变以往的举证责任倒置观念,及时提醒和释明患者的举证义务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又引导医疗机构理性应诉,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病历、住院志及病程记录等由医方保管的资料。只有这样通过释明权充分的运用才能取得医患双方对法院调解工作的理解信任,从而便于法院调解的开展。

  2、调解应情法交融,以真心换理解,重打感情牌。法院在调解时,既要充分体谅患者及亲属因病痛或亲人的离世而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注重询问语言、语气和审理案件方式方法,要以心待人,感同身受,适时进行安抚;同时又要对医疗机构,释法说理,促使其体会患者痛楚,激起其同情心理和社会责任感,缓和双方紧张气氛,彼此以真心换理解,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3、发挥多方调解机制作用,注重第三方调解的运用。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基于切身利益很难作出让步,特别是患者及家属参加诉讼时情绪较为激动,双方对抗意识强烈,仅靠法院调解显得势单力薄。一旦法院在调解时能发挥多方调解机制,特别是第三方调解的及时参与,就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针对患者及家属,可以发动其所在的社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加入调解,由于这些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易与患者或家属交流沟通,更易于安抚和平息患方的对抗情绪;此外还通过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组织调解,再有法院对其调解进行司法确认,这样一来发挥第三方调解机制,可以尽早、快速地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情况下妥善调解医疗损害纠纷。

  4、注意调解协议的措辞与制作。在医疗损害纠纷调解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医方都同意给予患方一定赔偿或补偿的,毕竟在现今医疗责任保险普及的情况下,医方对于损害赔偿或补偿的适度调解都易于接受,只是由于受其强势的过错观影响,在对其医疗行为的过错责任问题认定上医方是较为坚持的,很难作出让步。既然医疗损害已成事实,追究责任固然重要的,但更关键的是解决问题即降低或弥补患方所遭受的损害,因此在制作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时,在取得双方都认可的情形下,可通过措辞技巧规避或模糊将医方的责任问题,以促使医方在赔偿或补偿数额上作出让步,为患方获得更充分的经济赔偿或补偿。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