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来,该院先后审理赡养类案件78件,其中进入执行程序的34件,执结8件,执行到位率23.5%。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被执行人敷衍履行。近几年来,该院对此案件调解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但部分被执行人在审判阶段慑于法律与舆论的压力,暂时同意调解,一旦签订了调解书,往往是履行一段时间后不再履行,或是干脆拒绝履行。
二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矛盾深,短期难以化解。赡养类案件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多年甚至几十年家庭矛盾积累。在此类案件中,虽然父母在日常生活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存在过错,但是子女往往对老人的宽容度较低,妥协让步少。
三是被执行人查找难,被赡养人情绪激烈。在该类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固定的工作,流动性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寻。同时,被赡养人因为生活问题,情绪比较激烈,容易导致过激的行为。
四是执行持续时间长。由于此类案件一般只能按段执行,法院每次只能执行到期的赡养费,往往一个案件,需要不停的执行,并且此类案件不宜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做较多的劝说教育工作。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采取寓情于法、寓理于法的调解方式。积极与被执行人联系,以诚心和耐心做说服和教育工作,尽量化解他们的矛盾,促使他们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同时对态度特别强硬的被执行人,适时采取强制措施,起到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是构建工作联系网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案件审理的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基层组织通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监督执行。同时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网络,由调解委员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执行情况等信息,变法院一家依法执行为多家共同监督执行。
三是建立赡养扶助基金。建议相关部门建立被赡养人、赡养人和国家三方共同参加的赡养基扶助金,被赡养人和赡养人各自按积蓄和年度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由达到一定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被赡养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月发放生活费。同时,鼓励被赡养人及赡养人参加商业保险以解决疾病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