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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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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凯  发布时间:2011-07-07 16:28:10 打印 字号: | |
  醴陵市法院泗汾法庭近期审理了几起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案件,笔者发现,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其法律适用比较混乱,主要原因是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比较多,但不尽统一,给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困难。笔者参考相关的资料以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以下整理,希望可以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所帮助。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然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有关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等规定,都适用于民间借贷。同时,民间借贷实际上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当然也为《合同法》所调整。《合同法》的总则部分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括民间借贷合同,其第十二章“借款合同”尽管主要是规范银行借款合同,但其原则规定也适用于民间借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颁布的《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中的第121条至125条的规定,专门解释了民间借贷的有关问题,但因目前大部分内容已被《合同法》所吸收,故可就《合同法》未明确之部分继续适用;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主要是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程序问题;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主要是关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适用上述法律规范时应有所侧重。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规定比《民法通则》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体、明确。《合同法》中关于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当《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民间借贷问题上都有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时,由于《民法通则》侧重于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而《合同法》侧重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当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出现的基本民事权利义务问题,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我们把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合同处理时,《合同法》是专门法、新法,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因而,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而以前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只要以前的司法解释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适用。如《审理借贷案件意见》解决的只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程序问题,而《合同法》解决的主要是实体问题;《确认借贷效力批复》解决的主要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而《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可与《合同法》同时适用。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