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
一是对当事人下落不明审查不严格。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原因以及法院查找、认证“下落不明”等审查工作不严格。少数案件只把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一两封信件被退回作为依据,认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并决定适用公告程序,以主观认定代替了客观法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二是公告送达的内容不完整。根据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等。而有些案件的公告内容并没有完全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在公告中根本无从得知起诉或上诉状的要点或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
三是公告送达的程序不规范。部分案件审理时适用了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的程序,宣判时即放弃了再次直接宣判或送达的可能,而直接适用公告宣判或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导致有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却全然不知。此外,因被告下落不明导致缺席判决的案件一般都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决定适用公告程序时,没有合议庭的决定,全凭合议庭中的案件主审人的个人意志决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严格限制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即案件送达应以穷尽其他各种送达手段为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都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辅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进行。
二是对下落不明情形给予严格审查。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经查证属实。对自然人进行公告的,应该由公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对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人经营、负责人不知下落、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或转交的证明。
三是统一规范公告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及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二审法院。
四是规范公告送达的审批程序。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公告应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公告送达的,原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而且应经庭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