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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案件送达难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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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劲松  发布时间:2011-07-01 10:56:3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同时民事案件中“送达难”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诉讼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导致诉讼时间的增加,逐渐制约着诉讼效率的提高。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耽误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我们经过分析总结认为,造成送达难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当事人地址不确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出外务工已成为当今非常普遍的现象。人口流动性的增大给送达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并且我们主要采取的是当事人提供地址的办法,时常存在着地址不详或错误的情况。

  二是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法律意识差,藐视法律,避而不见。一些当事人明知参加诉讼也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因此就通过不接受司法文书、外出躲避,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看到法院工作人员拒绝承认自己的身份,造成送达人员无果而返。

  三是基层组织配合不够。现行的基层组织,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级基层组织,由于经费和人员等各方面的问题。基层组织办公地点,常常是“铁将军”把门,人影全无。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想找一个基层组织的干部,并不是很容易的事。这就使得法院审判人员往返于基层组织与当事人之间,费时费力,导致留置送达的难度较大。

  四是公告送达成本高。现行报纸公告送达费用在300元左右,一般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送达,且这些费用均由原告方现行支付,对困难当事人来说,无非又增添了诉讼难度;另外,公告案件诉讼周期较为漫长,案件从受理至文书送达一般需要4-5个月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五是邮寄送达的非专业性。邮寄送达过程中,大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对于签收主体是否适格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当事人拒收的情况下不能做出相应的送达措施。

  为解决当前民事案件中 “送达难”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注重立案环节送达信息登记。从加强立案环节入手,对新立案件,除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外,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提供当事人或代收人的生活、生产场所。对有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的地址和代理权限。

  二是加大直接送达力度。为提高直接送达的成功机率,通过查询城乡地图、拨打114查询台、调取户籍管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途径多渠道地寻找送达地址。对受送达人故意躲避送达的,则打破常规工作时间,实行随时送达的方式。

  三是创新留置送达方法。在留置送达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司法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基层工作中的优势,为送达工作提供帮助,同时,探索运用多种见证方式,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时,用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固定送达过程,作为留置送达的依据。

  四是规范专递送达程序。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明确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工作要求,尽可能实现诉讼文书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如有代收人签收的,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收人范围。

  五是加强公告送达管理。将公告送达相关信息纳入法院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接收、统一报送、统一协调扣除审限,实现公告送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唐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