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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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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红  发布时间:2011-06-23 08:39:49 打印 字号: | |
  涉诉信访问题,是我国司法领域中极具特色的一种现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按照“三项重点工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部署,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要求自2010年10月以来在全院范围内积级开展化解涉诉信访活动,力争两年内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基本消化掉。活动中,该院对中央政法委交办的1起重点案件和6件进京重复访案件实行包案责任制,院主要领导逐案听取汇报,逐件进行督办,积极参与化解。针对化解的相关情况,我谈一些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防止涉诉信访矛盾发生。

  涉诉信访从根本上讲,仍然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是审判工作在非司法法定程序上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讲,涉诉信访工作是对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排查和堵漏。通过该院的7件涉诉信访案件可以看出,这7个案件,除2件系无理缠访的,其余都是有理或部分有理。虽然现存的积案中无理访比例高一些,但绝不能认为都是在无理纠缠。所以,要化解信访矛盾,必须切实改进审判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量,依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综观相关法律法规,我认为审判质量的评判标准应当有两个:一是合法,二是合理。所谓合法,是指审判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裁判的结果必须有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各项教育活动的开展和法官素质的提升,故意枉法裁判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呈下降趋势。从涉诉信访的内容来看,真正反映法官枉法裁判的是极少数,并且即使是法官枉法裁判,这种错误也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比较好的矫正。在该院的涉诉信访案件中,最难处理和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的,也是信访人纠缠不休的,就是裁判结果尽管合法却不合理。所以,从客观角度分析,裁判结果也应当追求合理性。所谓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就是裁判的结果需符合天理人情,不与人们良好的生活习俗和道德情操相违背。如果一个裁判结果仅仅是合法却不合理,不被当事人所接受,随之而至的就是不断地信访。所以,我们的审判工作,只有在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上下足功夫,充分尊重良好的民俗民风,尊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规则,最大程度地让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才能真正预防涉诉信访矛盾的产生。

  二、转变司法观念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

  当前,加强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应与时俱进,创新观念,树立司法理念。法院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体现人文关怀,这既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也是尊重宪法、保障人权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不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和冤屈,老百姓是不会无缘无故抛家舍业赴省进京上访的。有的案件看起来无理,深究下去就会发现,多是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部门造成的,应当将其归入部分有理的案件进行解决。例如该院已经息访的龚某上访案,1957年以投机倒把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7年原郊区法院根据国家政策,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其身体患病,家境贫寒。经查阅大量的案卷材料,我们没有简单认定为无理上访而置之不理,而是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尽可能予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达到了息诉罢访的良好效果。因此,倡导和追求公正、效率、文明观念和当事人权利本位的观念,首先要切实纠正轻信访的司法偏向,切实保护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其次要强化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观念,切实纠正“重领导、轻群众”、“重名人、轻百姓”、“重本地、轻外地”的司法偏见,做到不分贫富贵贱,一视同仁,文明接访、礼貌待访,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人文关怀;三要强化换位思考,培养责任意识,切实杜绝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司法官僚主义作风,切实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密切与人们群众的联系,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四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对来访群众要热心、耐心听取他们反映的情况,认真细致地解答他们的问题,必须切实认识到大多数案件通过努力是可以息访的。从该院的7件涉诉信访案件可以看出,这几起案件多是案情并不是十分复杂,只要矛盾化解到位、救助帮扶到位、教育疏导到位,都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今年春节前,在该院主要领导、包案领导、办案干警共同努力下,原来认为难以化解的“钉子案”也得以息诉罢访。例如殷某上访案,殷某作为一起与企业有关的原告方,本院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并已执行到位,殷某对判决不服,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院主要领导、包案领导多次对其摆事实,讲法律、道情理,终于让殷某心服口服,最终达成息诉罢访协议。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分析,解决信访问题关键是认识问题、重视问题、力度问题。只要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纠错救助到位,多数案件是可以息诉罢访的。

  三、科学建制疏通信访这一民意管道,以求准确掌握点和面的信访信息,追求信访工作主动性和程序性。

  (1)、疏通民意管道,准确掌握点和面的信访信息。近几年来,某些地区一些地方官员长期习惯以打压的方式对待上访者,有的地方甚至打出“严厉打击越级上访”的标语,致使这一具有优良历史表达民意制度受到严重挑战,这一民意管道也受到严重堵塞。而法院信访工作则从疏通信访渠道开始。信访的“窗口”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毕竟是被动性抓好信访的一个方面而已,因此,法院不应停留在信访的“窗口”点和面上(即提高“窗口”的装备和力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这一层次上,而是结合法院的信访分布情况,主动收集信访信息,对老上访户和矛盾易激化户不是压制,而是主动访上门。(2)、建立廉洁高效的处访绿色通道。信访信息有了,采集量有了,这仅仅是为做好信访工作开了个头,关健还在于处访的效果上。为此,为了使法院处访也能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信访实质,应建立一套信访处访的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廉洁高效的信访绿色通道。在建立该通道前,首先建立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对信访工作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和行之有效的处访办法。信访工作主要环节有: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在对这七个环节上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来访件能当场答复的一律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3)、赋予立案庭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立案庭的信访岗位处访过程涉及到其它庭的问题,可以行使一定的协调权和监督权。对于按信访工作责任制接待处理的上访,信访部门除进行登记外,有权对办理落实情况下达接访通知单进行监督。具体承办单位应按通知时限和要求进行办理,并在3日内填写接访处理回执单,将办理情况呈报立案庭信访督办组;对未及时和按要求办理的,有权发布信访工作通报,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对领导接待信访决定办理的事项,有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对来访内容涉及法官违法乱纪的,可直接将材料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同办理。

  如开头所言,涉诉信访问题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现象,西方的司法理念在解决涉诉信访矛盾时就显得格格不入了。所以,我们必须面对现实,从解决问题出发,不能局限于一些条条框框,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我认为,司法并非冰冷的专制机关,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司法的中立并不排斥人性和关怀。只要我们心中装有群众,一切为了人民,我们就一定能解决好涉诉信访矛盾。

  以上言论,纯属一孔之见,敬请批评指正!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