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研究,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发现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1)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批机构不统一。如涉及资产及房产、土地案件的评估机构的审批机构就有国资委(局)、土地估价师协会、建设部门,涉及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有司法行政部门及建设部门等。此外,不同省份或同一省份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统一。(2)难以掌握鉴定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每年建设部门都会对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年审,而法院无法获知情况;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到法院登记造册的鉴定机构不够全面,给工作带来被动。(3)国土部门对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评估拍卖干涉过多。国土部门对此类案件的评估、拍卖要求过多,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案件受制于国土部门,否则房屋拍卖后,土地使用权证就过不了户。(4)中介机构不能按时完成鉴定事项。若重新选择中介机构又耽误当事人时间,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同时也浪费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及财力、精力。(5)遇到一方当事人无具体的住所,又不配合法院,或者根本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造成法院送达有关鉴定方面的通知很麻烦,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
对此,石峰区法院建议:(1)统一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机构,建议最高院统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案件的条件及符合实际的操作规程、监督管理程序及司法鉴定的种类与含义。(2)每年通报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机构,法院登记造册的鉴定机构全面。(3)统一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这样可以遏制鉴定机构拒绝受理法院委托现象。(4)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如针对无法采用直接及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有关鉴定方面通知的情况;如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规范鉴定时间,规定超时鉴定及拒绝受理法院委托的处罚措施及执行处罚措施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