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法院通过调研,发现2010年5月-2011年5月当事人滥列被告或第三人,过高提出诉讼请求,无故提出反诉、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诉、请求回避、恶意鉴定等滥用诉权现象共有35件,其主要原因有:
一、诉讼风险较低。自2007年诉讼费收费标准大幅下调起,原告即使败诉,只需承担低廉的诉讼费,诉讼风险较低。而因对方滥用诉权而应诉的当事人遭受损失,都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获得补偿。
二、当事人法律知识存在盲区。有的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一知半解或不甚了解,权利受到损害时,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告,认为诉讼请求越高赔偿就会越多。同时有些律师希望收取更高的代理费而误导当事人高价索赔。
三、当事人追求不正当利益。有的当事人明知审判结果不利自身而拖延诉讼,干扰诉讼进程。有的当事人通过无意义的上诉、管辖权异议等方式使对方在诉讼中承担无形的损失。
四、司法审查不严密。立案阶段原则上只进行形式审查,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时,疏忽大意,对应予审查的事项没有审查,从而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建议:
一、建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制约,追究侵害人的诉讼侵权赔偿责任,增加诉权滥用的成本与风险。
二、加大普及法律知识的力度。将法律知识普及到民众,使人民群众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三、立案阶段严格审查。立案法官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