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11年5月醴陵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6件,执结1件,受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17件,执结7件,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偏低。本院通过调研,发现委托执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委托手续较为繁琐。委托法院所属中院、高院审批后,通过高院移交给受委托执行所属高院,再通过中院移交至受托法院。加之对每一环节的期限无规定,因而委托手续较为繁琐且转至受托法院期间过长。
二是委托执行的案件范围不明确。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对委托执行案件的范围加以界定,但规定不十分明确,有的法院不完善选择性地适用法律,不当委托或随意退案,以达到缓解办案压力。
三是受委托法院履职不到位,案件执结率低。有的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案件后久拖不执,有的受托法院不向委托法院通报案件进展,草草调查后向委托法院建议终结。
四是执行管辖新规定未发挥作用。现行民诉法规定,财产所在地或一审法院一样具有执行管辖权,申请人可直接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须委托而直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一新规定尚未得到充分运用更未能产生明显效果。
建议:
一是要简化委托手续,缩短周转周期。建议缩短审批时间,规定相应时限审批。采用机要寄送方式转递时,可考虑使用司法快递方式,从而减少案件在路途上的时间。
二是要强化工作考核。建立统一考核机制,各中院、高院在制定执行考核细则中,应将委托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重点的考核指标,将委托执行的执结率、催办率、不当委托率、不当退案率纳入考核。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的法律法规。目前,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虽已颁布,但具体实施规定不统一,建议各高院统一实施细则,加强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协调,下级法院应对委托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登记,明确责任,各级、各地法院之间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