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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案件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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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小玲  发布时间:2011-06-03 08:51:5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缺席审判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占份额逐渐上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对缺席审理,如何对缺席审理中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认证,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缺席审判的原因:

  1、在诉讼阶段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在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确定开庭时间后,被告仍不能到庭。

  2、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由于怕败诉或其他原因而不愿到庭。缺席审判因被告不到庭,无法对原告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无答辩意见,因而影响了法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

二、缺席审判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质证

  1、司法解释中关于认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据此可以看出,证据规则中没有“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的类似规定。因此,对于被告不到庭,而一律认定原告证据的做法,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其次,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但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对原告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造成原告证据未经质证,责任在于被告。从程序上说,即使被告未到庭,也应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举证进行了质证。但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到底是什么内容则不清楚。按照常理,被告的质证意见不外乎两种。一是认可原告的证据;二是对原告的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法官认证时,该如何看待被告的质证意思,是视为被告认可原告的证据还是对原告的证据持有异议呢?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审慎地认证。

被告经法院传票(公告)传唤后拒不到庭,是放弃了他的诉讼权利。具体到质证阶段,即放弃了质证权利。但是,放弃了质证权利不等于就认可了原告的证据。

  2、缺席认证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缺席审判中,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原告所举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对原告的举证应加以严格审查,作出是否认定的认证。具体审查如下:(1)审核原告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或是与原件、原物相符的复印件、复制品。如果提供不出原件、原物,或提供的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对这单一证据就不能认定。(2)审核原告所举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就不能认定。(3)审核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原告是否有利害关系。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据或提供的证言,证明效力较弱。而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一般应予以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一般也应予以认定。(4)审核与到庭的证人证言相印证的证据效力大于与没有到庭的证人证言相印证的证据效力。(5)对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证据,一般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定;(6)相互关联、印证的证据效力应优于孤立、单独的证据。

三、缺席判决注意的问题:

   1、注意审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了缺席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经审查,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给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可以考虑缺席判决。如果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送达不能盲目缺席判决。

   2、注意审查是否给受送达人留足答辩期 。只要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必须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才能开庭,公告送达的,在公告期满60日后,再给其15日的答辩期。

   3、注意审查当事人未出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没有到庭,或者当事人已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等待答复等情形,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延期审理。

   4、注意审查未到庭的当事人是否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扶育、扶养义务如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因此,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未到庭,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只能延期审理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采取拘传措施。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可以考虑缺席判决。

  5、注意查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明的,要依照证据规则,确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缺席判决的案件上诉后有相当部分出现改判和发回情况,虽然有的是因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不属一审错误,但二审的结果还是改判或发回。所以缺席判决一定要慎重使用。庭审中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方面全面审查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从而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切不可盲目缺席判决。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可以指导当事人举证、或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可以缺席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明,要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确定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6、在判决书中要注意引用缺席判决法条。凡是缺席判决的案件,判决书中一定要注意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等条款。引用时要注意引用顺序,即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
来源:芦淞区法院
责任编辑:唐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