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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法院反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误工费认定中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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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建群  发布时间:2011-06-03 08:50:06 打印 字号: | |
  醴陵法院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共受理因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20件,每件都提出了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通过调研发现误工费认定中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难点问题

1、误工时间长短难以认定。法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中定残日期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中的休息日期不一致,误工时间的认定难以依鉴定机构还是医疗机构。

2、特定时期的误工费难以认定。人身损害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导致误工费难以认定,如季节性工作,在此季节期间受到损害,其误工费计算无固定标准。在节假日、年休假、产假等期间,双方就误工时间是否将休假时间排除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是否支持特定时间内的误工费存在难点。

3、误工费的证据难以正确采信。部分当事人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但由于盖有真实公章,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又举不出反证。对有些高收入人群,固定工资只是收入的一部分,股息、福利

醴陵法院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共受理因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20件,每件都提出了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通过调研发现误工费认定中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建议:

1、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公正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定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及损失范围。

2、加强调研,确保同案同判。对于同类案件中当事人普遍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专题研讨,由省高院确定统一的裁判标准。

3、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在判决书中进行释明,或于判决书后附加计算明细。对于酌情而定的,写明作出判决所参与的各项因素,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4、增强企业法律责任意识。对于出具虚假误工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