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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件审理难点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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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全召  发布时间:2011-05-19 10:11: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芦淞法院针对2009年以来受理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困难:

  一是需追加主体的情况多,且难确定。法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往往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犯,仅以自己作为原告起诉已经继承遗产或侵占自己继承份额的人,忽略了同一顺位的其他继承人。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需要追加案件主体。

  二是不动产继承权属情况复杂。法定继承案件中,涉案的不动产多历时较长,变动情况多样且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前后表述不一。尤其是遗产为房改房或拆迁安置房(房屋面积、数量有变化)的情况,审理中权属更难认定。

  三是部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家庭关系复杂,财产分割难。一些当事人涉及离婚、丧偶、再婚等情况,继承中又存在转继承、代位继承等情形,使得纠纷发生时涉案当事人较多,财产分割困难。

  为此,该院建议:

  一是加大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对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必要是亲自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明确法定继承中的所有案件当事人,以免遗漏主体,也为查明案件事实,合理合法分配遗产份额做好前期工作。

  二是加大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用亲情感化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缓和当事人矛盾,尽力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加强同村、组、乡镇、社区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广辟调解渠道,促进双方互谅互让。

  三是加大法律释明工作。审前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举证。强化判后答疑工作。案件判决后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答复当事人疑问,对仍然存在的矛盾做好判后协调,促使当事人在服判息诉的基础上维护彼此的亲情。
来源:芦淞区法院
责任编辑:唐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