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法院在对2008年以来该院审结的1414件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罚金刑执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行力度不大,效果不理想。2008年来刑事案件涉及罚金刑668人,罚金执行到位(含部分到位)的304人。在已执行罚金刑的案件中,95%以上是在判决前缴纳的;判决后真正执行到位的不足5%。
二、执行不够规范,有损法律威严。1、罚金数额确定不够完善。刑法第52条明确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实践中,罚金的确定往往只考虑数额是否合理,而没有考虑到是否能执行,特别是对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犯罪的被告人。这些人往往贪图享乐,追求不劳而获的生活,他们自身几乎无财产也无经济来源,处实刑后更是丧失了获得经济收入的可能,其亲友若不愿为其缴纳罚金,则该部分人的罚金也就执行不能了。2、罚金刑执行缺乏规范。刑事诉讼法中缺少系统的财产刑执行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有11条内容,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粗略,又不能参照其他的法律规定,导致财产刑执行主体、法律依据以及执行的具体程序均不明确。在实践中,执行程序的启动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手续,一般都由刑事庭直接办理。刑事案件案卷归档后,罚金刑执行程序也就宣告结束,不少罚金刑判决成了“白判”。
三、执行档案管理不健全,不利于复查、追缴。罚金刑案件执行卷宗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案件只有执行笔录和收款收据,不能如实反映罚金刑执行的实际情况。有的罚金刑执行案件没有单独立卷,就附加在审理案件之中,不利于罚金刑的复查。被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日后有了履行能力,往往由于执行档案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启动追缴程序。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制度。在传统中国民众心目中“犯罪即等于坐牢而不是赔钱”。认为坐牢就已受到了法律制裁,没有必要再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了。为此,我们应当借助社会的力量,加大对刑法的宣传。将罚金缴纳情况作为犯罪分子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在量刑、减刑、假释等方面予以从轻、从宽。
二、规范执行行为。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直接办理,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分工、监督,再加上刑事案件程序多,刑事法官工作繁忙,罚金刑的执行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将罚金刑的执行统一归口管理,明确执行主体,制定规范的执行程序。
三、建立执行互动平台。要实现罚金的随时追缴,首先是要形成公、检、法在罚金刑执行上的配合与联动。要赋予侦查机关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职能,对刑事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从立案即予以调查,一并记录在案。其次是必须形成法院与监狱以及刑满释放人员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基层组织之间的互动,使法院能够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再次是进一步细化罚金追缴、减免的程序,在随时追缴制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罚金刑执行时效,将罚金追缴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