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刘某某是近邻,因刘某某砌围墙妨碍刘某家里排水,刘某父母责备了刘某某几句,刘某某在2010年8月11日冲进刘某家里寻衅并殴打刘某母亲,刘某出面劝阻,被刘某某持凶器砍伤,至刘某面颇骨折,面部毁容,刘某的的伤情构成轻伤,经法院判决,由刘某某赔偿刘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判决后,刘某某并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2011年3月7日,刘某向株洲县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2011年3月8日该院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刘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刘某某依然未履行义务。为此,执行员多次找刘某某谈话,做思想工作。刘某某不仅不听劝解,更是没有半点履行赔偿义务的意思。在这各情况下,执行员只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1年4月28日决定对刘某某拘留15天。在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下,次日,刘某某便将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由此可以看出,“执行难”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而且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更为严重是,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执行威慑机制应运而生,而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对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诚信社会的构建产生了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很大程度地缓解了困绕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
高法执行办俞灵雨主任这样生动形象地说道:“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就是要用全社会所有的力量实行威慑机制,来全面围剿债务人,使债务人赖债的行为变成一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无处可逃。最终的目的是让他回到法律上来,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执行威慑机制是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探索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它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有利于社会和谐;也是国家法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所以,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也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