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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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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坚  发布时间:2011-05-05 16:30:52 打印 字号: | |
  在一国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他们能否坚守操守对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自身地位、职责的差异,上述两类人员如僭越自身职责,中饱私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将不同,本文将就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展开分析,力图使读者明析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差异。

  一、犯罪主体不同

  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界定主要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所确定的罪名,在此之前的名称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其主体限定于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人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企业之外的组织大量出现。但因为缺少刑法的规定,这些组织的人员如违背职责、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刑法修改后,将大量的其他单位人员如出版社、印刷厂、报社、科研院所、医疗、社会团体等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这也使得之前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得以很大的完善。

  二、侵害的法益不同

  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包括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具体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受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所谓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指职务行为不能像商品那样进行出卖或者交换,职务行为在本质上是无法外报酬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具有极强的涵盖性,包含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与社会大众对公职人员的信赖。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为刑法第163条,具体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害的法益则是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犯罪主观内容不同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是故意,而且都是存在受贿的直接故意,也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同样也是故意,而且是存在受贿的直接故意,只不过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四、客观行为方面的差异

  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但无论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不限于行为人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同时还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

  在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时,在索取贿赂这一情形下,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收受贿赂的情形下,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一般违法乃至犯罪的利益。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一般认为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表形形式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但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索贿还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皆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在受贿罪场合,则不需要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受贿罪。两罪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差别,是由两者所侵害的法益不同所决定,因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受贿罪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予以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相较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后果则要轻许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比较两罪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发现触犯两罪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行为人犯受贿罪的后果要严重得多,最高甚至可判处死刑。相较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仅在数额巨大的场合下,才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罪名的刑罚之所以存在如此差别是因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也相应不同。
来源:株洲市醴陵法院
责任编辑: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