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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虚拟空间,强化网络监管

——由各种网络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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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坚  发布时间:2011-05-05 16:25:53 打印 字号: | |
  2009年7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专门针对目前以“黑帮”为主题的各类网络游戏在一些网站上公然流行的现象做了《“黑帮”游戏令人忧》的深度报道。这些游戏以“江湖”“ 黑社会”“ 黑手党”等黑帮情节为主要题材,渲染血腥暴力,严重威胁、扭曲社会的法制和道德规范。此次“黑帮”游戏仅仅暴露了各种网络问题的冰山一角,也再次引发了对网络中人们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问题的思考。

  都说网络社会是个虚拟的空间,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尽情表现自己,似乎不再受现实社会的各种羁绊和束缚,所以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人们也能更多地释放内心的压力。也正是这个原因,现在网络已经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交流方式之一。但网络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严重的网络问题,譬如一直存在争议的“人肉搜索”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

  一、由网络全面普及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隐忧

  首先要讲的是“人肉搜索”问题。从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奥运冠军郭文?寻父、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姜岩死亡博客事件、留美女生王千源事件、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兰董事件、辽宁女事件以及华南虎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已经将“人肉搜索”这只潘多拉的盒子打开了。“人肉搜索”从开始就游走在申张正义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边缘,网络就像一条条无限延伸的章鱼爪,使你无处躲藏。有些人在恐惧地发抖,有些人在欣喜若狂。公众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快感的同时,也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苦痛。

  其次是由网络社会引发的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人类的进步来说至关重要。蒸汽机、电报、电话等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前进是因为我们对那些辛勤付出的人们给予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使他们能够有财力、精力和时间用于发明创造。但如今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普遍淡漠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近乎不可能。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人类的进步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如果因为盗版等侵权行为使得人们的智慧成果遭到肆意地破坏,那么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将丧失殆尽,权利人也不再安心去钻研各种发明与创造。

  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受最严重打击的无疑属于影视行业与唱片行业。很多影视公司与唱片公司因为盗版问题已经处于举步维艰的地步。往往新电影还没在电影院上映,上网一搜索,眨眼间就有一堆能提供该片在线播放、下载的网站跳出来,而且还都是“免费大餐”,这就是如今在网上泛滥的网络盗版电影,而且技术还在不断升级,严重威胁并蚕食着传统电影放映和发行市场。网络盗版对电影市场的冲击越来越巨大,有的影片在发行当天的下载率就会高达两万多人次,网络盗版已经成为目前中国影视版权的“头号杀手”,令电影产业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打击。长此以往,人们恐怕再也无法欣赏到优质的电影和音乐了。

  再次便是不良网络游戏问题。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统计,目前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情况,受到举报的淫秽色情信息93952件次, 占67.5%;迷信暴力899件次,占0.6%。现在如果你打开一个网页的话,往往充斥眼帘的是便是各种暴力与色情游戏的小广告。最近以“黑帮”为题材的各种游戏便得到为数众多的网民的推崇,还有便是变着花样不断出现的各种色情游戏。这类黑帮主题的网络游戏以黑帮、黑社会、黑手党、江湖、教父、蛊惑仔等为主要题材,突出表现黑社会打、杀、抢、奸、骗等反社会行为,渲染血腥暴力,鼓动教唆游戏用户在游戏中扮演黑社会成员,赞美黑社会生活,严重威胁扭曲社会的法制和道德规范。给青少年尚未成熟的世界观带来极大混乱,进而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特别是由于竞争的异常激烈,各大游戏开发公司在画面、音质与场景设计等方面力求逼真,以吸引玩家从而获得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因为长期沉迷于网络暴力与色情游戏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已经数不胜数,给社会和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另外就是网络货币的问题。近年来,以Q币为代表的网络货币的使用人数不断增加,使用范围亦有扩大。刚开始的时候,人们并未太多的注意网络货币,但随着现在其用途的多功能化,他的作用也就不仅仅在网络上了,而已经迁涉到现实生活。网币在丰富人们网络生活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隐患尚未解决。首先就是这些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对此不论是法律界还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都存在严重的分歧。对于虚拟财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首次从法律上予以承认。但深圳中院对此却有不同的见解,在该院审理的一起盗窃QQ号码并以61650 元将之转卖的案件中,该院认为QQ 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文将 QQ 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所以曾某与杨某等人的行为不应以刑法上的盗窃罪论处。

  网络货币还有一个问题尚未凸现,但是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宏观层面,当网币被超范围使用时,将影响现实金融秩序;网币潜藏着税收漏洞;运营商可以凭空发行网币再自行修改数据将之“消费”,在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下虚造营收,把一笔非法所得掺进去洗白;运营商鼓励用户大量充值网币,可能滑向非法集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先生已就这个问题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加强对网络货币的监管的建议》,呼吁政府加强对Q币等网络货币的监管。

  还有的便是借助计算机等高科技等手段来商务欺诈行为和侵入他人网站、主页和电子邮箱的行为。根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统计,诈骗共4693件次,占总数的3.4%。这方面最需引以为戒的便是一度被传为神话的并且创造网络奇迹的网络上的头号股神“带头大哥777”。“带头大哥777”本名王秀杰,他通过QQ群、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股票经验,宣称自己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是散户的“指路明灯”,吸引不少网民通过付费加入QQ群等方式成为其“会员”。根据等级不同,收费标准从3000元至3.7万元不等。据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显示,已证实的QQ群有15个,会员1000多人。2008年5月23日,“带头大哥777”王秀杰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万元上缴国库。现在网络诈骗以各种方式考验人们的智力,真是令人防不胜防。

  二、各种网络负面问题的应对之策

  因为网络发展所带来的诸如上述种种问题已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很大隐患,也给社会的法制和道德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如何加强网络监管,还广大公众一个纯净的虚拟空间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发展问题。结合上面已经呈现出来的问题,我们认为从法律上强化对网络监管尤为必要。

  关于“人肉搜索”这个问题,我们发现诸多知名的“人肉搜索”许多事件发展到后来都偏离了本来的轨道,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牵涉到无辜的第三人,严重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在铜须门事件中,在事件男主角发表《让生活继续》的帖子希望结束此事,但偏激的反对行动却不依不饶,甚至其所在院校的校长都受到了牵连,即便男主角发布视频声明希望事件得到平息,但网友仍不买账,最终在央视的参与下,事件才一步步得到平息。在姜岩死亡博客事件中,随着事态的发展,不仅姜岩的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东方的详细信息被公之于众,甚至包括王菲及东方家人的信息也没有幸免。当事人的生活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当事人不但双双丢了工作,甚至还被人在家门口涂写了标语。从在论坛里漫骂,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揭露隐私,“死亡博客”事件从网络漫骂转换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这场“讨伐”终于演变成一起“网络暴力案”。因此,对于这类严重扰乱当事人甚至无辜第三人正常生活的事件必须予以制止,从法律上严格予以规制。

  针对“人肉搜索”事件中屡次出现的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已有地方法规对此予以规制。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明确规定,在网络上禁止实施的各种行为,包括未经允许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也从法律上明确了“人肉搜索”的非法性。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针对“人肉搜索”在现实中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我们认为已到了必须建立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时候了,对各种肆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予以严惩。

  关于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Internet的发展和迅速普及,在网络环境下,地域性已被大大淡化,在一国地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即所谓的“网络无国界”。同时,网络时代的到来还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扩散传播的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或其信息在网上能瞬间传至世界每一角落的网络用户,为他们所知或所用。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必然受到影响。此外,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载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著作权的网络侵权变得更为便利,数量也是异常巨大。这些新的特征的出现,向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可以说,是在法律对社会发展的反应速度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使信息时代的法律科学化、立法迅捷化,无疑是制止新型侵权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的最有效的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经济良序发展,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而对于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来说,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有关网络侵权法及网络作品著作权法,而且现在实施的著作权法又没有专门关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所以在其侵权责任构成和归责原则方面可以适用传统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然而在救济方式、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损失范围的认定、侵权的性质等许多方面都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真空现象,使这类日益增多的侵权案件处于一种棘手的尴尬境地。

  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立法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探索。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美国 1998年10月美国颁布了《千禧年著作权法案》,欧盟和日本也通过立法对著作权的网络保护和网络侵权进行相关规定。我国已经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互联网用户国家,针对目前网络著作权发展的现状,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对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擅自下载网络作品、网页作品被侵权、超文本链接侵犯原创作人著作权等行为以及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精神赔偿、著作权的网络保护期限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有何不同等问题进行规定,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不良游戏应该是政府加强监管的重点区域,现今网络不良游戏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除了扩大视野、丰富知识、开拓思路之外,由于青少年还处于成长期,缺乏是非辨别的能力,自律能力欠缺等原因,玩游戏和聊天所产生的网络成瘾、网络受骗、网络犯罪等问题日益突出。最新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网瘾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3.2%,在非网瘾群体中约13%的网民有网瘾倾向。据了解,济南在押的1500名少年犯中,70%是“网瘾”造成的,其他地方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不健康的网络游戏玷污了网络,毒害了一代青少年,在“网游致富几人笑”的背后,是“孩童迷途万众伤”的无数家庭的痛苦!

  对网络不良游戏的监管力度、净化虚拟空间应该作为衡量政府是否尽职尽责的重要标准。政府应该坚决取缔各种以暴力和色情等低俗内容取悦玩家、涂毒青少年的网络游戏,并严惩以此来赚取财富的无良商家。同时,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该坚决贯彻实行实名制管理,到网吧上网者需要持身份证进行信息扫描,扫描后才能连上网。持假证以及借用身份证者都无法上网。对于不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的网吧,将给予处罚,避免青少年受到不良网络游戏的伤害。同时,尽快施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根据游戏的内容将之分为不同的等级,将青少年与其年龄不适宜的游戏分离开来。

  再有就是以Q币为代表的网络货币。网络货币法律文件中尚未有专门规定,因而在由网络货币引发纠纷时,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致,有的法院甚至对此不予受理。司法机关不得拒绝裁判已经成为世界普遍承认的基本准则,对于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发的纠纷,法院不能以各种理由来拒绝裁判。但对于以这种以Q币为代表的网络货币,我们需要尽快从立法上予以明确定性,否则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现象出现,最终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如网币被超范围使用时,肯定将影响现实金融秩序;网币无疑潜藏着税收漏洞,运营商的运营收支需要审查;运营商可以凭空发行网币再自行修改数据将之“消费”,在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下虚造营收,把一笔非法所得掺进去洗白;运营商鼓励用户大量充值网币,可能滑向非法集资。这些都是由网络货币可能引发的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上思考该如何规范这些网络货币可能引发的问题,从而保证网络货币能够健康发展,杜绝上述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

  对于现在频繁发生的网络诈骗问题的监管同样不容忽视。“带头大哥777”王秀杰便是利用博客这一新型交流方式的便捷性、互动性使为数众多的股民落入骗局,骗取了数额巨大的钱财。相关资料显示,浏览量排名前100名的全球网站中有10%是博客网站。博客的发展如此迅速但对他的监管却远远跟不上,现在博客已成为实施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尚难以找到一个对口的博客主管部门,当然也无法从相关部门处获取最精确的、中国到底有多少博客的基本数字。到底是谁在主管博客,目前没有人也没有法规对此进行划分。因为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是按信息形态和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实行多部门管理。可一个博客涉及到时政、文化、教育、卫生、出版等方方面面,按这种体制,就是十多个部门都有责任来管这个博客。可以说我国对博客等互联网新业务的管理已经大大滞后于博客等互联网发展的现状,突出暴露了我国互联网多头管理体制的弊端。目前至少有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十多个部门分别负责互联网站设立的审批、经营项目的审批及内容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很容易出现“九龙治水不治水”局面的出现。

  为此,我们建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确立下列监管方式:首先,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从对一个个具体博客的审查管理变为对对提供博客服务的运营商实行资质审核,将博客服务的平台相对集中,由有管理经验和充足的监管人员的网站来做博客。同时确立提供博客服务的运营商作为博客的日常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谁开博客谁负责,这样政府对博客的管理可以做到收放自如。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也使政府的监管有的放矢。其次,在管理考核的具体内容上,建立健全一个网站综合管理考评体系,变一案一管为对网站的诚信记录、违章记录管理。出现多次或不诚信记录的,采取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直接取消提供博客服务的运营资质。

  网络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东西,可以说人们的正常生活已无法离开网络,与此相对应的是,相应的网络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净化并不虚拟的虚拟空间,强化网络监管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新挑战。软件大国印度从1999年开始便与电脑专家合作,一起调查侦破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2000年6月印度政府还颁布了《信息技术法》,该法涉及刑事、行政管理等诸多内容,并对已有的“刑法典”、“证据法”、“金融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2001年9月,警方又在被誉为印度“硅谷”的班加罗尔成立了第一家专门对付网络犯罪的警察局,之后,印度各大城市也设立了网络警察局。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印度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已取得了令人称道的成绩。我们建议在通过传统的方式强化监管的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设立掌握专门知识的网络警察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网络手段对网络上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监管显然比传统的监管手段更为有效。

  网络世界无比精彩,但也有无数的荆棘与陷阱,排除荆棘与陷阱,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个安全的网络世界,我们的政府责无旁贷
来源:株洲市醴陵法院
责任编辑: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