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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监督 实现阳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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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仕明  发布时间:2011-04-29 09:32:4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株洲县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将人民代表的满意与不满意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将人民代表的监督作为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法院坚持从保障人大代表充分行使监督权,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增强“三个意识”、实现“四个促进”、做到“三个进一步”。

  一、增强“三个意识”

  一是增强人大意识。院党组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法官教育培训计划之中,充分发挥党组成员学习上的表率作用和中心组学习在全院的辐射作用,引领全院法官深刻认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进一步增强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二是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并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和法官履职情况的依据之一,要求做到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是增强为民意识。健全与人大代表联络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针对人大提出的法院审判工作要提供更多的司法便民,法院专门出台《株洲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庭便民诉讼的意见》,规定了7种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规范了案件立、审、执的便民、利民程序,拓宽了便民渠道,保证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社会关注的“执行难”问题,邀请人大代表对重大案件执行和集中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取得人大代表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实现“四个促进”

  一是促进庭审规范。围绕社会关注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通过旁听使代表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增强代表监督法院工作的能力,又有效监督法官规范庭审程序,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与人大内司委、联工委、办公室联席商议有关案件听审活动相关事宜,将听审日期变定期为不定期,听审人员变通知为不通知,听审案件变临时案件为所有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参与案件听审,当场评分、当场考核、当场通报评议结果,增强法官责任心。

  二是促进矛盾化解。我国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当事人上访申诉也呈上升趋势。法院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积极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时依法定程序办理,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改判的坚决改判,该督办的抓紧督办,该追究的严肃追究,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对人大交办案件,法院主要领导坚持亲自处理,哪个部门受理了人大交办案件,哪个部门就负责解释、办理到位;哪个部门收到人大举报投诉,纪检监察部门就查处到位;哪个部门被发现有不良作风,哪个部门就整改整顿到位。努力做到把百姓装在心中,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是促进审执公开。在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下,法院依法任命了16名人民陪审员,聘请了13名执法监督员,这些陪审员和执法监督员来自于社会各界,文化素质比较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增强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

  四是促进任免公正。在接受人大对法院干部的监督方面,凡是依法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在提请任免前,均向人大主任会议详细汇报拟提请任或免的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德、才兼备的法官走上重要审判岗位。

  三、做到“三个进一步”

  株洲县法院通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旁听庭审、聘请人民陪审员和执法监督员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改进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在今后的工作中,株洲县法院将努力做到三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学习,不断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审判机关的法定义务,坚持接受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决议的落实力度。根据人大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精心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落实,做到落实每项要求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三是进一步改进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汇报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倾听人大代表的呼声,及时反映情况,在人大的监督下集中解决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来源:湖南省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