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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反映农村案件执行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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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乔波  发布时间:2011-04-28 09:16:31 打印 字号: | |
  攸县法院在对该院2008年以来审结的774件诉讼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发现,涉及农村执行案件539件,所占比例69.6%。经调研分析,农村执行案件的难点有如下表现:

  一、被执行人难找。农村地域范围广,交通、通信不便,执行通知书送达困难。部分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受工作影响,常年累月流动于不同城市,行踪住所很难确定,查找困难。

  二、思想工作难做。突出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只要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就应该执行到位,当法院告知其有提供执行线索的义务和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时,就不理解,认为法院在推诿。有的直接到县委、纪委、人大等机关告状,给法院施加压力;(二)是被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明知自己有债务要履行,就以外出务工为名,逃避法律义务。另外农村房屋建筑没有统一规划,有的位于荒村野岭人员找到住所时,有的巷深道远。等执行,被执行人早已“闻风而逃”。特别是一些损害赔偿纠纷和相邻纠纷,对抗情绪重,稍有不慎就易引暴力抗法事件;(三)是协助执行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拒不协助执行,有的虽然表示愿意协助,但实际操作中百般刁难,或拖延时间或给当事人通风报信,想办法转移财产,或隐瞒事实真相,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转移或处理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还有的村干部害怕协助法院后遭村民报复,不敢积极配合。 

  三、执行财产难查。农村被执行人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或外出务工。农业生产季节性强,不可能随时能变现。外出打散工,收入无固定。农村村民的动产财产一般是拖拉机、摩托车及一般家用电器等。加上管理不够规范,有的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有的不入户登记,很难证实该财产属被执行人。农村村民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而且常常是几兄弟合建的一幢房子,财产混于一起,外人分不清彼此,财产难以查明。即使是单门独户办理房产相关手续,查明了相关当事人,但在农村里,家族宗派观念强,外村人想买也不敢买,本村人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买,房屋财产难以拍卖变现。 

  四、执行成本高。偏远山区农村的有些执行案件标的额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一个案件往返一两次很难执行完毕,所需要的执行成本很高。虽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可由被执行人负担,但多数被执行人连案件款都无法给付,如果先将这些费用收取,那么很多案件就无法执结。执行经费相对不足与执行成本较高使得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出警执行难,不出警也难尴尬的境地。

  对此,该院建议:

  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与当地乡镇、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借助社会力量建立起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农村的村书记、村主任,一般都是村民信得过的公道正派人。他们在村民中说话办事份量并不比法官低。依靠这种村民“信得过”的人协助执行,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把握好执行时机。由于农业生产的种、管、收是严格按照季节来进行的,所以农民的收入和支出都有明显的季节的确定性。此外,农村人一般比较重视传统节日,即使外出务工也会选择传统假期回家探亲,执行人员可利用这一特点,在节假日展开突击行动。把握好执行时机,集中力量抓执行,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农村民风沌厚,大部分被执行都会想尽办法履行义务。但受实际情况限制,一次性履行很难实现,尤其是没有投保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针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应当正确面对,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换得申请人的同情和理解,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四、用好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对于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影响面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饶,抗拒执行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重法制教育与宣传,做到教育一人,影响一片,执行一案带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株洲市攸县法院
责任编辑: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