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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举证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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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 强  发布时间:2011-04-27 09:09:52 打印 字号: | |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调查,家庭暴力是引发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前,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经常面临当事人提出曾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但大部分当事人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造成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少数部门和个人不作为。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虽及时向妇联、居委会、公安机关等提出请求,但这些部门却一般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即使处理也只是口头批评教育了事,没有制作相应的笔录,形成证据,公安机关也很少立案侦查。

  二、部分目击者不愿为。一些家庭暴力行为的目击者、亲戚邻居们鉴于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抱着“婚姻道喜,是非道善”的信念,不愿过多干涉婚姻家庭内部事务。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不强。许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以至于案件诉至法院,需要举证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当对方当事人否认有暴力行为时,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带来困难。

  四、家庭暴力具有隐密性。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受暴力后,为维护家庭“面子”而极力掩盖,尤其是一些没有经济来源和收入的家庭妇女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暴力一般是忍辱求全,家丑不可外扬,更不会大肆张扬,更不会向居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

  五、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以致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如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并可处以行政处罚。但对其中的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给予处罚就难以界定。

  对此,该院建议: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民事诉讼中受害妇女提供以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基本事实证据(如报警、接警、出警记录;法医鉴定;病历;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如果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可以认定证据所证明事实存在。

  二、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合理履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有效地惩处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四、提升相关部门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能力。加强对公安、司法、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彻底走出对家庭暴力认识上的误区,增强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方法等,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工作疏导、调解等方面的便利。

  五、加大反家暴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披露、批评,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来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路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