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醴陵市法院对合议庭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受审判任务繁重、审判压力大、承办人负责制及人民陪审虚化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合议庭制度存在“形合实独”的功能虚化问题,主要表现在:
1、合议庭庭前准备阶段不参与。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很多在庭前准备阶段会涉及到阅读案卷、现场勘验、评估、鉴定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等工作。而在实践中,这些庭前准备阶段的工作往往是某案的承办法官一人决定和具体实施,合议庭的其他成员鲜有参与。这些庭审准备阶段的事项往往涉及到案件案情了解和事实的认定问题,如果合议庭不参与,必然影响后面案件审理工作开展和案件合议的效果。
2、合议庭庭审不规范。有的合议庭庭审都是由承办法官一人在进行法庭调查和发问,其他的合议庭成员庭上不发一言;有的承办法官在合议庭庭审中作出某种事实、关系判断和决定时不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而是一人径直作出判断和决定;有的人民陪审员因为临时有事而突然变更或随便找人临时代替人民陪审员以“鱼目混珠”等等。合议庭庭审的不规范使得合议庭庭审已俨然成为一人独审。
3、合议庭合议“形合实独”。由于其他审判人员审判任务的繁重和人民陪审员自身工作限制,合议庭进行案件合议的时间难以保障,很多因此而虚置,并将合议庭合议案件改为对判决书形式的校对,而合议笔录等全是承办法官“独创”;即使合议时间敲定,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对案件评议时,也仅依据其参与庭审时所了解的情况,而不是通过详细阅读案卷、对证据形成全面、客观的认证以及事实真相的确认后再发表意见,所以最后还是由对案件全程控制及全面了解的承办法官掌握着合议结果的主导权,一人决定案件最终结果,合议形成“形合实独”的变异。
就上述所存在的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庭前合议制度,督促合议庭尽早进入状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决定合议庭成员后,就应将召集合议庭其他成员来阅读案卷,对于人民陪审员还应向其解释进行有关法律阐释;对于需要勘验、评估或鉴定的,也应召集庭前合议决定和知晓这些工作的意图所在,其后对于勘验、评估或鉴定结果及法院调取到的证据也应在庭前组织合议庭成员阅览和了解;对于争议复杂或缺席审理的案件,应组织庭前合议,从而确定庭审思路,避免遗漏庭审中需查清的重要事实。
2、规范合议庭庭审、合议。对于合议庭庭审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开庭前准备开庭提纲提交给合议庭其他成员;庭审中主要流程和事实调查由承办法官主导,但对例如某证据或某事实认定、判断时应经其他成员合议后才能作出;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应积极履行自己职责,多发问、多交流,集众家智慧弥补一人之失。对于案件合议,各合议庭成员除应积极参加合议外,还应在合议前各自形成对案件事实认定、裁判意见和理由等内容的书面意见书,并装订于案卷中,经合议庭变更原初步意见的应在合议笔录中予以体现,最后裁判文书也应经全体合议庭成员一致审核。
3、规范审判员参审考评机制。为了保证合议庭中审判人员的参审率和参审质量,法院应将其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况纳入审判绩效考评中,而不仅仅是只考核其承办的案件。将审判员的参审情况考评通报,对其参审情况检查、督促,从而调动审判员参与合议庭审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保证合议庭发挥其应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