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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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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全召  发布时间:2011-04-20 15:14:59 打印 字号: | |
  当前,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纠纷层出不穷,农民工在劳动雇佣关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屡见不鲜。芦淞法院2010年收结的涉及农民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件共81件。经调研发现农民工在劳动雇佣合同纠纷中权益保护难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低,往往面临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风险。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三年多,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比率仍然很低,尤其在建筑行业,由于层层分包,农民工不直接和建筑企业发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几乎为零,关于劳务报酬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多为口头约定,在诉讼阶段因无法提供有利证据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是农民工维权的主要问题。受整个经济不景气的影响,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拖欠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2010年,芦淞法院受理农民工讨薪案件73件,较往年上升20%。

  三是农民工集体的情况居多,矛盾尖锐,加大了案件调解的难度。由于雇主一般同时雇佣数名农民工提供劳务,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集体一起到法院起诉的案件较多,且大都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诉诸司法救济,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农民工和雇主之间的矛盾已经近乎尖锐,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针对以上情况,芦淞法院下建议:

  一是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引导。通过开展法官“五进”等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讲解劳务务工中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提示签订书面劳务雇佣合同以及对欠条等证据搜集的重要性,提示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合法权益的丧失,从而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是拓宽证据渠道,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妥善处理农民工集体维权案件。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加强对雇主进行庭前释明劝导工作,为庭审中有效化解矛盾打下基础。在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及时发挥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能,调取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的证据材料。

  三是构建农民工维权案件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简化劳动纠纷的调处程序,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诉调对接”体系,以便公平、高效的解决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减轻农民工维权的诉累。对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尽量促使雇主当庭执行,保证不因劳务雇佣纠纷影响农民工日常生产生活,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来源:芦淞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