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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评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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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芬  发布时间:2011-04-19 08:59:36 打印 字号: | |
  随着审判领域司法改革的深化,管理带来公正、管理带来效率已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共识。审判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势在必行。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成为社会公意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支柱,必须重塑审判管理体制的价值观念,改革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构建新型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管理体制,推动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法官考评制度是人民法院内部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推动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中美两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现状,法官考评的法律依据,考评的意义以及解决措施等几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法官考评制度作一粗浅分析。

  一、中美两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的法院历来重视法官的行为评价和考察问题。为了保持法官的廉洁,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各国法院都对法官的行为、素质以及对法官进行评价、监督、制约的机制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在美国法院对法官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中,比较独特的是通过律师来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评判的制度。

  美国的大多数州都建立有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虽然各州在一些具体的做法上有些不同,但其相同之处,都是以问卷的形式向律师们征询对法官的评价意见。问卷中所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新泽西州设定的问题最少,有三个。阿拉斯加州设定的问题则多达十四个。新泽西州的三个问题涉及法官的“行为举止”、“审判控制技巧”和“依法判决的能力”。在佛蒙特州,法官在十个方面受到律师的评价,其中包括法官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和与媒介的关系。在阿拉斯加州,这些问题甚至包括礼貌、人性和同情心。通过律师对问卷中这些问题的打分,可以得出对法官进行评价的最后意见。这些最后的评价意见在有些州从不可接受到优秀分为三等,有些州则分为五等,多的州达到九等。【1】

  从20世纪初,清廷命沈家本等人修订法律开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脚步初迈;20世纪下半期,法律虚无主义又一度盛行。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苏联影响,为实现对敌对势力的镇压目的,对法官的要求仅是革命意志坚定,没有职业技能、裁判能力的要求,复转军人大量涌进法院,工人也可被招考,甚至法院中的打字员、司机可以转干,均成为了法官,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大众化,总体裁判能力不高。只是近二十余年,经过正规科班训练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才有所增加,法官队伍还处于裁判能力高下不一、良莠杂处的状态。受过完整专业教育者与毫无专业教育背景者工作在一起,不同背景、不同出生、不同专业化水平的人们难以获得知识和语言的沟通,难以达成职业伦理准则上的共识。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的现象也在所难免。由于历史原因及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仍没有达到人民所期待的水平。

  目前,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高期望值与法官群体司法裁判能力提升进度方面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由于仍然没有建立起一支与“公正与效率”法官工作主题相匹配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司法裁判能力较低,主要表现为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还不够高,解决矛盾的本领还不够大,公正裁判的能力还不够强,司法作风不过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还屡禁不止。【2】

  现行美国法院对法官的评价采取了法院人员自身评价和律师评价同步进行的方法。这种多方面的评价和考核对于公正准确地评价一个法官的行为更有意义。我国法院可以试探性地建立律师评价法官制度。

  二、法官考评的主要法律依据

  法官考评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义务和惩诫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在内容上分为法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应当禁止的违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章对法官的考核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第十六章对法官考评委员会作了专章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无法操作。总的来讲,通过这些程序考核法官,只能反映法官的部分实绩和表现,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征,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制定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征的考核方法。

  三、法官考评的意义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掌握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担负着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历史重任。人民法官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坚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法官是否清正廉洁,关系到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关系到法制的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度,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系统广泛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其目的就是要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理念武装干警的头脑,使全体干警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稳定的历史重任。司法权威不仅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也来自法官规范、文明的司法行为,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是规范法官行为的有效保障,因此,建立健全法官考核评价机制,完全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从法院本身来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院的风气、形象、声誉。 建立健全法官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法院抓住容易发生执法不公、司法不廉问题的岗位和环节,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实现;有利于法官个人职业素质、工作绩效和法院整体司法水平的提升,对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推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全面协调发展,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

  综上观之,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是规范法官职业化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客观需要。

  四、法官考评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从目前法官考评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民商事审判案件业务庭与基层法庭,因案件难易程度不一,调解率与平均审理天数等参数之间的差异较大,用同一标准衡定,同样显失公平。

  二是组织纪律考评难以持续。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官和工作人员出差、学习、办案机会较多,时间不确定,考评常面临不确定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拟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与意见 :

  第一,根据民商事审判庭与基层法庭各自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法官业绩评价标准。因为不同的业务庭,每年的收案数及其难易程度都各有不同,如果对所有业务庭的法官都适用同一标准来进行评价,势必不能准确衡量,从而造成评价上的偏差。

  第二,强化考核后的信息反馈机制。考核后的信息反馈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不仅如此,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的作用还在于它能够减少任意考评的因素。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将一年作为一个绩效管理循环,在实践中检验考评制度的科学性。

  第三,在进行民主测评前宣布考评分数,给予全体投票人以正确导向。【4】

  第四,考评内容应侧重专业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定纷止争、衡平矛盾,工作业绩就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业务水平、敬业精神的体现,同时也能折射出他的品德修养。

  第五,考评形式既稳定也灵活。由于现有考评模式部分指标中受客观条件制约,法官业务量、业务范围不均衡,单纯以偶然的量化因素考评,是很片面的。因此,对法官的考评应稳定与灵活相统一。可建立律师评价法官制度,定期组织本地律师对全体法官进行测评。

  第六,结案数、结案率、调解率不能作为考核内容。因为案件数的多少取决于立案庭受理案件的多少,法官只是被动地审理案件,根本无法决定案件数的多少。另外,当事人的诉讼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每个案件通常不可能在相同的时间内审结,而且,案件的进入速度与案件的出口速度也不可能保持平衡,因此,用在一定时间内的结案率来考核法官的成绩,既不公正,也有违审判规律。

  第七,上诉率亦不应当作为考核内容。上诉原本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法官做出裁判,很难保证当事人不会上诉,根本无法控制当事人对上诉权的行使。为了降低案件上诉率,法官只有进行反复调解,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久调不判,结果造成了不少案件久拖不决的被动局面。

  综上所述,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确保公正与效率,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由于我国法官素质的先天不足,过去在法官的选任上一直采用低门槛的做法,造成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必须根据一定的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法官的工作情况、司法裁判能力等进行定期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反馈给法官,考评结果应该作为提职晋级的最重要依据。只有建立起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才能进一步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才能进一步规范法院审判管理对象,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注释:

【1】王勇著:《美国司法大观》,载于法治扬州。

【2】《法官考评制度对司法裁判能力之影响》,载于http://www.21cs.cn ,2005年9月7日。

【3】参见志军著:《关于健全法官考评机制的思考》,载于www.gxfy.com。

【4】参见张继明著:《法官考评改革问题研究--关于法官业绩考评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