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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法院反映引发离婚案当事人不服调判结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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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4-19 08:37:49 打印 字号: | |
  一是落后的婚姻方式为前提条件,形成了难以调判的婚姻诉讼请求局面。在基层辖区婚姻诉讼案件受理过程中,经数据整理发现“换亲”、“物质婚姻”、“低龄婚姻”而组成的家庭在诉讼中占一定比例,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大量的隐患、矛盾凸显;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后,另一方因为事先是以某种“条件”为平衡方式建立起的婚姻,尔后如果离婚就难以找到“合适”的再婚对象;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则为追求自身“幸福”则强调“非离不可”,形成了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方式都不能使双方同时服调服判的局面。

  二是生存压力下婚姻诉讼的调判僵局。在经济尚欠发达的地区,很多夫妻双方处于半职业、无职业化状态,婚姻当事人一方具备更强的社会生存竞争力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婚姻诉求后,由于有些情况下完全依赖或半依赖一方提供家庭支出,所以致使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失去了经济来源;鉴于生存压力考虑,在诉讼调解中法官恰当考虑一方当事人的生存情况,但是往往会产生两种僵局:当事人提出的经济补偿太高而坚持不下,并以不同意调解方式来胁迫另一方答应其经济补偿请求,而另一方则因各种原因不同意请求;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无经济补偿的能力,而使调判结果都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同。

  三、法律意识淡薄、自我利益中心化,使调判结果难以执行。很多诉讼当事人以答应调解方式或开始履行部分协议,来与另一方达成协议达到诉讼请求目的,而调解协议签订后,开始以拖、躲、逃方式,来面对履行协议,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难题;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服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认为法官未依法办案,企图采用非正当途径或非法定程序来满足自己认为合理的诉求。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