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法院在审结的被告人开庭时尚未成年的刑事案件中,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错误的价值观、思考方式、消极行为对未成年被告人系列审判及延伸工作不利,甚至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一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认罪。一些监护人本身存在文化知识浅薄、片面狭隘的世界观、和浓重的自我意识等构成的思考方式,在未成年人犯法甚至犯罪后面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从法律角度看待犯罪行为本身,而是抵触、不配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未成年被告人因为年龄、文化、阅历原因,还不能全面分析问题,而其监护人的行为使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很好的理解和认同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认罪。
二是不利于形成好的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一些监护人在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在面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问题上出言不逊,认为受害人是“乘机敲诈”“漫天要价”,而且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身心伤害、物质损失置之不理,态度恶劣,甚至一些监护人态度极其“嚣张”,使受害人及家属不能接受,达不成调解的协议,使调解陷入僵局,不利于刑事调解工作开展,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三是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等审判延伸工作开展。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审判后,监护人不能“站在法律角度”协助司法工作者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扶、教育工作,还在言语上“包庇、袒护”未成年被告人,使其在思想上不能很好的认识所犯罪问题本身,而任其“思想上犯罪”继续发展,即使未成年被告人接受法律制裁,但本身有极大的抵触情绪,也失去了最佳教育时期,为未来重新走向社会埋下再次犯罪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