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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法院反映恶意拒签法律文书现象,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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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芳  发布时间:2011-04-11 09:17:3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当事人恶意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送达效率和审判进程,需引起充分重视。

  当事人恶意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直接拒绝领取法律文书或者以各种借口搪塞、拖延;二是当法官上门送达时,避而不见或者否认自己当事人身份;三是拒绝签收法院专递的邮件,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邮寄地址导致邮件被退件。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抗心理严重。部分被告往往误认为一旦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就等于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甚至认为法院已经认可原告的诉求,继而将对原告的不满转化为对法院的不信任,于是拒绝配合法院送达工作。还有一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误认为案件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采取放任态度,完全置之不理。二是有的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则公告送达,公告期一般为60日,最长可达6个月。诉讼中,部分当事人就利用公告送达周期长的特点,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达到既造成对方诉累,增加对方诉讼成本,同时也利用时间充分收集证据或转移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三是送达对象清楚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不愿参加诉讼。此类现象在金融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

  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正确对待民事诉讼。

  对法律知识淡薄的当事人,一方面要在日常工作中做足做好思想工作,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解释、积极引导,让其明白,法院送达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引导公民正确对待诉讼,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是缩短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间,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对于因当事人恶意逃避、拖延诉讼,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只能适用公告送达。送达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受送达人知晓相关诉讼事宜,电话通知受送达人后,受送达人已经知悉诉讼状态。因此,当受送达人恶意逃避诉讼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时,可将电话录音留存或保存短信以便缩短公告期,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送达及审判工作的效率。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力度。

  (一)赋予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时查验有关人员身份证件的权力,以防止当事人否认身份规避诉讼。对于接到电话通知后,拒不前来领取诉讼材料的当事人,可在受送达人所在村组或居委会干部的见证下到当事人的住所地上门送达;

  (二)扩大代收法律文书的范围。如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同事、朋友、租户等,符合条件的可以代收诉讼文书;

  (三)对于受送达人刻意躲避、拒不露面的,可将法律文书张贴在其住所的醒目位置,拍照,并将与受送达人的通话录音或短信留存,视为送达;

  (四)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如基层组织不予配合,送达难度很大。建议通过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等活动,在社区建立司法联络员队伍,协助法院开展留置送达等工作。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