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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纳交强险车辆交通事故案处理难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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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李平  发布时间:2011-03-29 08:16:58 打印 字号: | |
  当前,没有交纳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时有出现。在诉讼过程中,该类案件往往表现为处理难度大,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受害方不能得到完全赔偿。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交纳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只能由车方自行承担。如果车方经济困难,赔偿额度又较高,受害方便很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于是当事人矛盾便难以真正解决。同时,由于车方无力赔偿,法院也无法执行到位,而一些受害方对存在的这种诉讼风险又不能正确对待,便又将矛头指向法院,甚至出现上访事件。

  二、交警部门与法院责任认定不一致。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经常都有交警部门先行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从专业技术角度来说,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但对事故责任认定却并非如此,因为后者属于法律范畴。因此,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经常与法院不一致,例如,一些交警部门将未交纳交强险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但法院却往往不这样认为。这样,一旦法院改变了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利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便无法接受。

  三、法官裁判标准不统一。在混合过错中,对于如何赔偿的问题,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对于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均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是由车方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按责任比例赔偿。目前来说,虽然后者观点基本得到普遍认同,但仍有少数法官持前者观点。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法官在这一问题上便可能自由裁量。

  对此,笔者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及查处力度。加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宣传力度,尤其对机动车驾驶员及车辆管理人,要重点宣传,让社会广泛知晓交强险的意义及未交纳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同时,加强诉讼法相关知识的宣传,让群众真正明白诉讼风险的含义,理解法院工作。相关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加大对未交纳机动车的清查力度,依法从严打击不交纳交强险的行为。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受害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对受害人依照规定予以适度救助。

  三、提升交警部门的法律业务能力。交警部门除了学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还应当注重学习相关民事法律知识,理解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避免简单地将侵权人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行为。法院可通过建立联动调处机制等形式,加强与交警部门沟通,提高在法律运用中的认同度。

  四、统一裁判尺度。对于混合过错的情形下,车方未交纳交强险如何赔偿的问题,为避免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应当对此作出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或者由最高院发布指导意见。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