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部分更是难中之难。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普通民事执行有较明显的特点
(一)被执行主体大多为低收入群体,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差,且被执行人一般学历较低,无稳定职业,经济状况普遍较差。
(二) 被执行人在刑期内无收入来源,没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判处死刑的更是无法履行,执行时间跨度大,债权完全满足率低。 (三)案件当事人之间对立心理强烈,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往往受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观念影响,认为可以用自由身或生命来抵偿民事赔偿责任。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其执行目的中常常夹杂着“报复”心理,就是要向被执行人发泄其心中的怨气。
(四)被执行财产处理难度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是家庭共同财产和农村房屋。在执行时,法院难以将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从其家庭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在处理农村房屋时,由于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村房屋不能随便转让,只能在同村村民中买卖,碍于情面,其他村民一般不会买受该被执行人的房屋,很难处理变现,即使能够处理,农村房屋又常涉及家庭共同财产,处理起来很困难。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之所有难以执行,主要症结在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及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措施有限。根据目前的实际,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下,寻找解决执行难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
第一、增加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严重的特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增加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树立司法权威。特别是执行措施要得当,如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在接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五查,即对房产、土地、车辆、存款、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如对于一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的案件,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执行人员可带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实地去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只有让双方当事人感到执行程序公正透明,才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当事人对上述执行程序结果的接受,减少双方的不信任感,有利于法院从中做好调解工作,达成双方的谅解。
第二,加强保全措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有必要改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依附于刑事案件的审理,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到案件的审结,需要的时间相对比较长,这就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以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为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提供财产线索。且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此申请可不要求提供担保,且诉前保全后提起诉讼的时间,可不受民诉法规定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的限制。
第三、判决前审判庭室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力图达成双方和解。如果将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态度、程度与其悔罪表现、被害人的谅解与减轻被告人刑罚有机联系在一起,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即使被告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境地,其近亲属也会想方设法来积极赔偿,这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是非常有利的。在审理过程中,促成双方调解结案,使被告人当庭履行完毕,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即使是约定将来履行,案件的执行难度也将大大降低。
第四、针对被执行人大多无履行能力的问题,应该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在案件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时,先由立案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举证的情况,可以将案件作备案登记,不进入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2年的限制。从而减少该类案件在执行阶段的大量积压。
第五,强化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的制约方式。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就被告人被课以刑罚后,其如何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的状况与减刑、假释等制度作有机联系的规定。对被告人而言,在被课以刑罚后,其履不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对其不产生任何影响。而作为罪犯的近亲属,配合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也不会对减轻罪犯的刑罚有积极作用,当然也不会再进行赔偿。根据现在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的,视为被告人接受社会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来看,对于经查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告人,不得适用假释或限制减刑幅度,服刑中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减刑、假释情节之一,从而保证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执行。
第六、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我们现在实行司法救助制度救助是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助产生的,其救助的范围太小,金额也不大,一次救助的对象不多,这样势必难以解决被害人的困难,要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将民政部门的低收入人群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将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最大限度的救助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