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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纠纷能否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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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以红  发布时间:2011-03-01 15:20:51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某甲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订购商品房的合同。合同内容约定某甲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预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待开发的一楼盘项目商品房一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受该定金,承诺如违约,则按双倍返还。一年后,该建设项目开盘,因需求套数大量超过供应套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甲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遂引起纠纷。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其给付一套商品房的诉讼请求;赔偿房价上涨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干元。

  争议焦点:该纠纷能否立案受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立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订购合同,现某甲要求履行其给付一套商品房的诉讼请求,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双方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立案条件,不能受理。

  处理意见及理由:商品房订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只有在商品房订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订购的商品房的价格、面积、交房时间、房屋质量、解决纠纷的方法等要素,商品房订购合同才具有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现某甲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订购合同,合同内容仅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没有涉及所订购商品房的价格、面积、交房时间、房屋质量、解决纠纷的方法等要素,此合同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原告某甲的诉讼请求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请求,两者之间没有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也即原告某甲与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仅为退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原告某甲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因此,第二种意见正确。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