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当中,民事纠纷经立案庭受理后,又被审判业务庭室驳回起诉的案例并不鲜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案审查不严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或代理人递交虚假材料的原因等等。经调查摸底,近三年来,株洲市石峰区法院立案庭受理民事纠纷后,又被审判业务庭室驳回起诉的案件共有6起,本文将对这6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立案的准确率。
一、被驳回起诉民事案件的原因调查
我院三年来民事案件受理后被驳回起诉的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企业改制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如李某与株洲市玉虹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原在株洲市第二水泥管厂上班,后来该厂经政府批准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变更为株洲市玉虹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要求上班,被告公司未予安排。原告向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时效已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李某与株洲市玉虹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劳动关系确认方面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二)行政处理前置程序被忽略。根据法律规定,一部分民事纠纷是有行政处理前置程序的,但有些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处理,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如杨某与株洲兴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某在被告已征用的土地上栽种了一批树木,因原告不同意迁出,被告遂在对征用土地进行施工时将原告的树木毁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本案是否属于侵权纠纷,关键就在于诉争林地的权属是归被告公司还是归属原告所在村民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因此,原告须待诉争的林地权属经人民政府确定后,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起诉。
(三)冒用当事人签名办理立案手续,事后又未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如余某诉付某、常某、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余某受伤后委托律师肖某某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但并未书面授权该律师代为提起本案诉讼。该律师在没有取得原告余某同意的情况下,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并办理了相关立案手续。直至开庭审理时,原告余某既未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该肖姓律师也未向法庭提交本案的授权委托书,经查,肖姓律师在立案时所提交的诉状系虚假材料,诉状上原告的签名系肖姓律师代签,并非原告本人所书。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余某与律师肖某某之间的委托关系不成立,肖某某无权以原告余某的名义提起诉讼,故裁定驳回。
(四)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问题。如原告钟某与被告霞湾村下钟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从2007年以来,被告拒付原告应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请求被告给付土地征用补偿款6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二是原告要求给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其前提条件在于原告须具备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被告对原告的成员资格不予认可,而对于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并无具体法律可资适用。因此,对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争议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
二、被驳回起诉民事案件的原因分析
民事案件被驳回起诉的原因有多种,有的系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缺乏,有的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把关不严,还有的系因小部分诉讼代理人不负责任的代理行为所导致。
(一)部分诉讼代理人职业道德缺失。有些法律工作者受利益驱动,为了赚取代理费用,不顾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当事人不懂法或急于解决纠纷的心理,把明知不该起诉的纠纷,拿到法院起诉。还有的法律工作者,私下帮助当事人歪曲事实,编造起诉理由,不负责任地为当事人办理起诉手续。甚至还有法律工作者为了收取代理费,直截了当地跟立案法官说:“请予以立案,驳了保证不怪法院”。这些缺乏职业道德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代理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替当事人排扰解难,而是相中了当事人的钱袋。
(二)法院系统内部规定或指导性意见不透明,当事人不知晓。从被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来看,有的案件是法官引用上级法院的内部规定或者指导性意见,将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驳回起诉的。而这些据以定案的法院内部规定或指导性意见,往往是由法院系统内部掌握和运用的,它并不向社会公布。所以,当事人甚至法律工作者是很难了解和掌握其具体内容的。
(三)立案窗口受理民事案件审查疏漏,把关不严。一是对立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立案审查人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变化和新规定了解甚少,对一些新类型民事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很难准确把握;二是某些立案审查人员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虽然了解,但认识模糊,在案件的审查受理问题上,凭借老经验,跟着感觉走;三是部分立案审查人员责任心不够强,对起诉阶段的法律释明不到位,对起诉人递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审查不细,让一些不该受理的纠纷轻易过关。
三、对民事案件被驳回起诉问题的思考
民事案件受理后又被驳回起诉,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耽误了纠纷的处理时间,浪费了精力和钱财,还可能引发对法院或司法制度的埋怨;对人民法院来说,则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那么,从人民法院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应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呢?
(一)在立案庭设立导诉室。由专门的导诉人员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耐心地听取陈述,解答提问,符合受理条件的,就引导他们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告知他们申请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有专人引导诉讼,可以有效避免案件受理后又被驳回起诉情况的发生。
(二)加大对基层法院立案法官的培训力度,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法院领导也应高度重视立案审查工作,把具备一定民事审判经验、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的法官,安排到立案审查工作岗位上去。
(三)采取一定的措施遏制不良代理行为的发生。在审理过程如发现有的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不合法,仍故意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的,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或者直接予以训诫、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