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场所,我们经常看到制作的预售房屋套型的微缩模型及预售房屋的周边环境如绿化、道路、配套设施等描绘出的图画或者摄影照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预售房屋及周边景观效果图。
司法实践中,对因委托制作预售房屋景观效果图引起的合同欠费纠纷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委托合同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制作合同纠纷;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该案应定为制作合同纠纷正确。理由如下:制作合同纠纷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即一方为另一方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前者称为制作人,后者称为定做人。此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最看重的是制作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从委托制作预售房屋景观效果图的对象看包括制作预售房屋套型的微缩模型及预售房屋的周边环境如绿化、道路、配套设施等图画或者类似摄影照片。上述预售房屋套型的微缩模型及预售房屋的周边环境再现的图画或者摄影照片均反映出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然后通过制作人的人力资源、自身技术、有关设备来完成。完成后的劳动成果移交定作人,定作人按约定支付有关报酬,完全符合承揽合同中制作的特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委托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委托人、第三人。在委托合同中,有的表现为以委托人的身份,如代理合同;有的表现为以自己的名义,如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在委托合同中,有的表现为有偿,有的表现为无偿。上述各种委托合同均有一个共同特征其标的都是提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而在制作合同中,只涉及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系商事、有偿合同,标的表现为物的交付,故第一种意见不正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纠纷。按照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故从事设计工作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在相关设计单位从事设计工作。设计的图纸必将成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在工程完工后,设计合同的标的物工程图纸作为档案应予继续保存。而制作合同,一般无资质要求,制作的预售房屋套型的微缩模型及预售房屋的周边环境如绿化、道路、配套设施等描绘出的图画或者摄影照片,依靠的是制作人的人力资源、自身技术、有关设备来完成。制作的目的在于促进房屋销售,起到宣传作用,不能成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在上述微缩模型、图画或者摄影照片,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完工后,交付的标的物往往不予继续保存。故第三种意见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