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三项重点工作是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的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体现了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紧紧抓住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对政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增进社会和谐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就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突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服务大局。
一、扎实推进司法改革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出发点
司法改革是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巩固国家政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法工作的发展进步。
多措并举,探索法官队伍断层解决途径。当前,部分基层法院审判人才出现了断层,案多人少的情况依然突出,由于法官工作压力大,工资、福利待遇较低,一部分优秀法官,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优秀法官纷纷选择“跳槽”。现行的“离”、“退”休制度也造成了法官资源的浪费,加剧了法官队伍的断层。从科学长远发展来看,要想解决法官队伍断层问题,必须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高法官物质待遇,完善法官职业监督和职业安全保护制度,探索法官终身制道路,让资深法官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必需的经验与智慧优势。同时,法律院校也要转变思路,从纯粹学术性人才培养向应用型人才培养转变,使法律院校的毕业生能够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加大在职培训力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我国每年都要颁布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去学习、理解、消化和应用,注重更新知识和观念,增强专业能力,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因为基层法院案件较多,特别是民事法官人均每年办理案件多达100余件,每年的法定工作日只有225天,也就是说,平均不到两天就要办完一个案子,法官整天忙于工作,身心疲惫,学习时间难以保证。因此,从法官们的素质提高角度出发,建立高效率的强制培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创新调解机制,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当前,个别法官“重判轻调”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与其相对应的是,部分法官也存在着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够,调解能力不强、调解水平不高、调解效果不好,对案件“一判了之”,既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建设。当然,调解只是手段,案结事了才是目的。要促进社会和谐,在民商领域一味强调调解,一味追求调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在审判上进行改革,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就必须积极探索合乎国情的、与时俱进的、和谐的民事诉讼模式,这就要求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避免强调、久调不决等问题,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与诉讼气氛下,在司法公平和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以最大限度的诚信和文明,通过协同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二、妥善化解矛盾促和谐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是司法功能的最根本要求。提高调解结案率及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非诉案件是近几年法院追求的一个目标,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各种矛盾纠纷的解决,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仍然有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今天上诉、明天上访,缠诉、上访不止,有的当事人甚至将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给法官、法院,攻击谩骂审判人员,任意诋毁法院声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强音中奏出不和调音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畅通救济渠道,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不断推进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定纷止争,维护稳定,弘扬正气,这是当今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旋律。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近年来,法院在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量运用调解手段,已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不但为当事人减负,还大大节省了宝贵的审判资源。民事矛盾本身具有社会化的特点,处理不好必然影响社会的局部稳定。法院遵守不诉不理的审判原则,这就使一些不诉纠纷演化出的矛盾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形成了法院职能所不及的非诉案件纠纷的蔓延和滋生,最终,演化升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民诉法从“调解为主”转变为“着重调解”,到现在发展为“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对此许多法院扩大了服务外延,不断探求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新途径、新方法。我院也作了很多有利的尝试。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始终把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司法为民的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在全院干警中树立了“调解就是高水平审判”的意识,积极推进三调联动,坚持“八个必调” (立案之前必调,立案之时必调,送达见面必调,证据交换必调,开庭审理必调,休庭后判决前必调,判决后上诉前必调,案件执行时必调)的全程调解制度。只要存在调解的可能,就不放弃调解的努力,切实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同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症下药”。如对赡养、抚养案件采取“情法交融法”,对民间借贷案件,采取“案源追溯法”,对诉争矛盾追根溯源,对症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以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为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维护公平正义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的落脚点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衡量社会和谐的重要尺度。随着社会对法院的期望越来越高,法院必须努力践行正确的司法理念,扎实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打牢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法院干警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人民法院为人民,干警的良好形象、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必须要依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才能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要维护法律权威,一是确立法律是人民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二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土政策”、“土办法”,“你有法律,我有对策”的做法,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三要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严格依法办事,是树立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职权法定,有权明责,用权遵法,滥权受究。
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合法”。如果不合法就谈不上公平,更谈不上正义。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涵着公平正义的精神。法院严格执法,就是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不但要坚持宽严相济,还要做到办案质量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严禁不平等对待,坚决反对特权,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强势或弱势地位的主体给予特权或歧视。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当事人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得到的公平正义已让他们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迟来的公平正义必然产生负面影响,于建立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法院担负着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的重任,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求法院承担起更大、更重的历史责任,必须在工作中树立大局观念,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